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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法律问题
混合所有制企业,是指由公有资本(国有资本和集体资本)与非公有制资本(民营资本和外国资本)共同参股组建而成的新型企业形式。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出现是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现代企业制度的确立以及股份制企业的涌现而出现的新兴的企业组建模式。

1、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是否必须设有职工董事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公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 (总工发〔2006〕32号)规定:凡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都应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2015年03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要求 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按照公司法规定,在公司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依法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职规则。在董事会、监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充分发表意见,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和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国有独资、全资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须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可见我国法律除了规定国有独资或者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以上其他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设立职工董事,国有控股的混改企业并未明确要求必须设立董事。

2、职工董事的人数要求
董事会中职工董事与监事会中职工监事的人数和比例应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职工董事的人数一般应占公司董事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董事会成员人数较少的,其职工董事至少1人。职工监事的人数不得少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混合所有制企业
3、如何选举董事罢免职工董事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职工董事的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公司党组织审核,并报告上级工会;没有党组织的公司可由上一级工会组织审核。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 (总工发〔2006〕32号)的规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职工董事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会议代表过半数选票方可当选。工会主席一般应作为职工董事的候选人,工会副主席一般应作为职工监事的候选人。职工董事不履行职责或者有严重过错的,经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进行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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