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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的期限和法律效果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正如笔者之前所陈述的观点,所有公民的自由是有限的自由,非无限自由。这种自由需要国家的法律予以控制,无序的自由更可能损害他人的利益。所以国家在离婚自由的架构上设置了一个“拘束性”期间即婚姻冷静期,用来限制这种自由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
 
由于我国离婚登记手续较为便捷,没有对离婚当事人附加限制,导致不良离婚行为滋生,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家庭稳定甚至产生很多矛盾纠纷。因此,不管做什么事情都要适度,哪怕是“自由”!故国家为确认双方的离婚真实意图,避免轻率离婚,维护家庭稳定社会和谐,规定了离婚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符合离婚条件的,暂时不发放离婚证,不予立刻解除婚姻关系。设置30天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在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应予以发给离婚证。如未在30日内未到婚姻登记部门申请离婚证,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很多读者会想,如果协议离婚这么麻烦,为什么不能去法院起诉离婚呢,可以跳过婚姻冷静期!其实并不然,诉讼离婚也需要走程序,而作为裁判者的法官,他的判决决定了一个家庭的合与散,他就需要把自己当做一个家庭医生,对夫妻情感进行细致诊断和判断(向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只要符合形式要件就可以申请成功),进而更加谨慎的避免出现假离婚、草率离婚等现象,所以说诉讼离婚的成本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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