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执行经济补偿政策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14 14:29浏览量:2898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
变革过程中履行员工经济补偿方针的告诉
(云政办发[2002]116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公司,中心各驻滇单位: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变革的若干意见》(云发〔2002〕3号)下发今后,各级、各部门及企业仔细贯彻落实文件要求,取得了阶段性效果,为下一步全面推动企业变革奠定了根底。最近一段时间,部分地区和企业对云发〔2002〕3号文件中关于“企业改制重组中因国有资产退出而调整劳作联系、改动员工身份的要给予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的方针,在知道和了解上不行全面和精确。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方针,对履行上述方针的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严厉制止“买断工龄”的过错做法?
企业改制重组中因国有资产退出而调整劳作联系、改动员工身份,是指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变革中,国有资本逐渐从竞争性范畴悉数或部分退出,企业产权结构、安排结构均已发生变化,原国有企业员工与企业的劳作联系现已免除、中止或改变,依照《劳作法》第二十八条及相关方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员工经济补偿,这是依法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的表现;不能将给予经济补偿过错地了解为“买断工龄”,并按“买断工龄”核算相关费用,这种做法不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规定和云发〔2002〕3号文件精力,要当即中止履行。在深化国有企业变革过程中,禁止运用、施行“买断工龄”的提法和做法。?
二、严厉依照有关方针规定进行经济补偿?
在详细履行中,给予员工经济补偿的首要规模:一是国有企业因封闭破产,原用人单位主体消失,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员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二是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因国有产权的转让和国有资产的悉数退出,新企业的产权归于非国有,应给予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三是由用人单位提早中止劳作合同、免除劳作联系,自谋职业的员工应给予经济补偿;四是企业施行经济性裁人或非经济性裁人的,对裁人部分依照与员工免除劳作联系给予经济补偿。?
此前现已施行封闭破产或国有资产以其他方式退出、员工已按方针规定收取安置费的,不再重复核算经济补偿;员工收取安置费后如在新的国有企业工作,该企业触及国有资产退出的,经济补偿从员工进入该企业之日算起;施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企业,用国有资产配股让渡部分应视为对员工的经济补偿;国有独资或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员工不存在经济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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