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车连环相撞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13 00:31浏览量:2351
2002年12月31日下午6时许,北京某派出所民警于先生驾驭富康车由东向西行至北京南三环某路段处,跟随前方别克车发作了追尾事端。两司机及其搭车人下车洽谈(在两车之间)。此刻,某公司驻京办事处人员安小姐驾车同方向从后驶来,与两事端车再次发作追尾事端,形成三车损坏,两司机及搭车人共6人受伤。
安小姐称,因雪后路滑,我前方的富康车又没有采纳任何警示,等我反映过来再采纳办法时,车现已停不住了,斜撞到前车上,形成了富康车与别克第2次相撞。对此,富康车主于先生表明,我和别克车相撞后,我未将车辆的车灯平息,两边当事人均可证明。
经交管部门确定,安小姐负此次事端首要职责;于先生的搭车人负本身丢失的非必须职责;另两司机及搭车人不负事端职责。各方对职责确定均未提出异议。
原告:我多付了补偿
2003年8月1日三方经交通队调停,安小姐赞同付出于先生1.45万元修车费。并于第二天钱交给于,于写了收条,并加注了身份证号码。但是,对1.45万元的补偿费,安小姐不久后提出对方应返还其间5667.5元的“不妥得利”。理由是,付了不该付的钱。
安小姐称,在交通事端损害补偿调停书中,我应承当富康车前部与别克车尾部丢失50%、及富康车尾和我自己车前的悉数丢失(前部为8000元,后部为6500元),所以我赞同的补偿1.45万元的修车费。我是在8月1日在富康车主无职责的前提下做出的补偿,但我在无意间发现一张写着被告负全责的交通证明,所以补偿显着超出了保险公司补偿的合法费用。我便向交警提出追回被多拿走部分。
安小姐称,经调停,对方回绝交还。2003年9月16日,我与两位搭车人及别克车的诉讼调停后,我付的3335元修车费的50%及富康车前部8000元丢失的50%共5667.5元。这部分不该再由我承当,所以恳求法院判定被告返还我现已交给被告的这部分“不妥得利”。
被告:我没有补偿职责
于先生称,第一次调停确定我担任我车头的50%及前车尾部的50%。但依据事端职责确定应该是我无职责,为什么要由我担任前车尾部50%的职责呢?我和前车相撞今后没有任何问题,丢失的形成是因为原告与我车辆发作二次相撞,所以咱们没有赞同第一次调停,我要求原告补偿我的悉数丢失。
于先生还表明,这次事端给我形成的丢失太大了,1万多元的补偿远远小于我的实践丢失。并且在修理厂定损的时分,因为原告与修理厂十分了解,其车辆很快定损完毕,而我的车辆却迟迟没有定损。在定损后,修理厂又迟迟没给修车。致使我新年期间无车可用,形成我的诸多不便。所以最终我和原告进行洽谈,其他丢失我都不要了,只需原告按定损的1.45万元补偿我就行了,所以原告才赞同付出给我。
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日前北京丰台法院对此“得利不妥”纠纷案进行了判定。依据交管部门调停记载:“各方定见及调停成果:于某提出:‘我要求安某承当我的修理费’;安某表明:‘我承当于某修理费14500元’;于某最终表明:‘我赞同,其他丢失就不要了’”,以及次日安某某将1.45万元交与于某,于某并为其出具收条的现实,法院以为,此现实应视为两边就上述交通事端达到调停协议并已实行完毕。故安某以为于某收取的修车费中有5667.5元为不妥得利,要求返还,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撑。
大锁点评:原告、被告两边经交通队调停,已完结协议补偿。但过后原告以为赔多了,被告属“得利不妥”,便想将多赔的部分讨要回来。被告表明,这些补偿远远小于实践丢失,决不交还。多赔的钱能要回来吗?法院一句: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撑!就完毕了此案。所以事端赔付确定之前就要算清楚账目,不然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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