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22 02:46浏览量:1895
商业特许运营存案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修订后的《商业特许运营存案处理办法》现已2011年11月7日商务部第56次部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实施。《商业特许运营存案处理办法》(商务部2007年第15号令)一起废止。
部 长:陈德铭 2011年12月12日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业特许运营活动的处理,标准特许运营商场秩序,依据《商业特许运营处理法令》(以下简称《法令》)的有关规则,拟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我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运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运营的存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模内从事商业特许运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存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模从事特许运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存案。商业特许运营实施全国联网存案。契合《法令》规则的特许人,依据本办法规则经过商务部建立的商业特许运营信息处理体系进行存案。第四条 商务部能够依据有关规则,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模从事商业特许运营的存案作业托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完结。受托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行完结存案作业,不得再托付其他任何安排和个人存案。受托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未依法行使存案责任的,商务部能够直接受理特许人的存案请求。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许个人对违背本办法规则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告发,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六条 请求存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存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商业特许运营基本状况。(二)我国境内悉数被特许人的店肆散布状况。(三)特许人的商场计划书。(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五)与特许运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运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六)契合《法令》第七条第二款规则的证明文件。在2007年5月1日前现已从事特许运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请求商业特许运营存案资料时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则。(七)与我国境内的被特许人缔结的第一份特许运营合同。(八)特许运营合同样本。(九)特许运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关于在特许体系内部网络上供给此类手册的,须供给估量的打印页数)。(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则经赞同方可展开特许运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赞同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赞同证书》,《外商投资企业赞同证书》运营规模中应当包含“以特许运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项目。(十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许诺。(十二)存案机关以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以上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构成的,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附中文译著),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或许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缔结的有关公约中规则的证明手续。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构成的,应当实行相关的证明手续。第七条 特许人应当在与我国境内的被特许人初次缔结特许运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存案机关请求存案。第八条 特许人的以下存案信息有改变的,应当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向存案机关请求改变:(一)特许人的工商挂号信息。(二)运营资源信息。(三)我国境内悉数被特许人的店肆散布状况。第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缔结、撤消、停止、续签的特许运营合同状况向存案机关陈述。第十条 特许人应仔细填写一切存案事项的信息,并保证所填写内容实在、精确和完好。第十一条 存案机关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契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则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存案,并在商业特许运营信息处理体系予以布告。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齐备的,存案机关能够要求其在7日内弥补提交文件、资料。存案机关在特许人资料弥补完全之日起10日内予以存案。第十二条 已完结存案的特许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存案机关能够撤消存案,并在商业特许运营信息处理体系予以布告:(一)特许人刊出工商挂号,或因特许人违法运营,被主管挂号机关撤消营业执照的。(二)存案机关收到司法机关由于特许人违法运营而作出的关于撤消存案的司法建议书。(三)特许人隐秘有关信息或许供给虚伪信息,形成严重影响的。(四)特许人请求撤消存案并经存案机关赞同的。(五)其他需求撤消存案的景象。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存案及撤消存案的状况在10日内反应商务部。第十四条 存案机关应当完好精确地记载和保存特许人的存案信息资料,依法为特许人保存商业秘密。特许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能够向经过存案的特许人出具存案证明。第十五条 大众可经过商业特许运营信息处理体系查询以下信息:(一)特许人的企业名称及特许运营事务运用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能等运营资源。(二)特许人的存案时刻。(三)特许人的法定运营场所地址与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名字。(四)我国境内悉数被特许人的店肆散布状况。第十六条 特许人未按照《法令》和本办法的规则处理存案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期限存案,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存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布告。第十七条 特许人违背本办法第九条规则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能够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布告。第十八条 国外特许人在我国境内从事特许运营活动,按照本办法履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特许人参照本办法履行。第十九条 相关协会安排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则,加强职业自律,辅导特许人依法存案。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担任解说。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实施。2007年5月1日实施的《商业特许运营存案处理办法》(商务部2007年第15号令)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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