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后果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02 16:52浏览量:665
原则上来说,用人单位都有必要在一个月之内和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的,这个劳作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假如用人单位不好职工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有哪些结果?下面,为了协助我们更好的了解相关法令知识,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用人单位拒签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结果
案情简介:
郑某于2000年10月进入厦门市某某处理中心作业。2008年2月1日,两边签定《劳作合同》,期限至2009年1月31日止;2009年,两边再次签定《劳作合同》,合同期限自2009年2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在该份劳作合同上,厦门市某某处理中心的落款时刻为2009年2月28日,郑某的落款时刻为2009年11月2日,鉴证机关的鉴证时刻为2009年11月17日。
2009年11月23日,厦门市某某处理中心向郑某宣布停止劳作联系的《告诉书》,内容为:鉴于您不赞同我单位选用与第三方差遣公司签定劳作合同的用工方法。我单位与您的劳作合同停止时刻为2009年12月31日,经单位研究决定,到时将依照劳作合同法有关规则与您免除劳作合同。
2009年12月21日,郑某回执给厦门市某某处理中心,内容为:自己已收到免除劳作合同的告诉书,依据《劳作法》相关规则,自己要求同单位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
2009年12月30日,厦门市某某处理中心向郑某宣布《告诉书》,内容为:因为我单位与您的劳作联系已于2009年12月31日期满停止,依据《劳作合同法》,经济补偿金依照2年付出2个月薪酬的规范付出。
法院判定:
2010年4月28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以为:郑某作为劳作者提出要求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契合法令规则,厦门市某某处理中心作为用人单位此刻不能停止劳作合同,有必要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厦门市某某处理中心提出停止劳作合同不再续订,缺少法令依据。现厦门市某某处理中心单独停止劳作合同,使劳作合同应当实行而实际上现已不再实行,即在不具备合法免除或停止条件的状况下停止合同,违反了《劳作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应认定为违法停止合同,故郑某诉求厦门市某某处理中心付出赔偿金是合法的,本院给予支撑。
律师说法:
厦门市某某处理中心违法停止劳作合同,应付出郑某赔偿金。
理由: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则,厦门市某某处理中心与郑某接连缔结二次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后,郑某提出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有《告诉书》为证),厦门市某某处理中心应予签定。可是,厦门市某某处理中心无视原告的要求,于2009年12月31日正式告诉原告停止劳作合同。
因而,厦门市某某处理中心的行为现已违反了劳作合同法的规则,归于违法停止劳作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已然劳作合同现已不能持续实行,厦门市某某处理中心应依法付出赔偿金。
2、关于厦委编办(2008)13号《关于非在编人员用工方法的调整告诉》问题:代理人以为:榜首、从法令效能上看,劳作合同法的效能高于地方性规则,地方性规则若与法令相冲突的无效;第二、按厦委编办(2008)13号规则的精力来看,是“为贯彻落实《劳作合同法》”,是为“保证非在编人员合法权益”,因而,劳作裁定对上述规则的了解是过错的;第三、从规则的内容上看,是持续签定劳作合同,仍是按人员差遣有关规则处理,不是强制性规则。可是,厦门市某某处理中心称是郑某不赞同第三方差遣方法而停止劳作合同,显然是存在问题的——厦门市某某处理中心虽称挑选第三方差遣方法,可是厦门市某某处理中心没有触及依法对郑某九年多的工龄进行经济补偿的问题,厦门市某某处理中心现已违法在先。
3、厦门市某某处理中心在劳作裁定时答辩称“2、用工方法转化作业完结后,被申请人(被告)随即在2009年11月份与申请人(原告)补签了劳作合同”(详见厦劳仲案【2010】0238号《裁决书》第2页最终一行,第3页榜首行),可见,2009年11月,厦门市某某处理中心与郑某续签劳作合同前,厦门市某某处理中心用工方法转化现已完结,且厦门市某某处理中心挑选了续签劳作合同的方法,而不是第三方差遣方法。因而,厦门市某某处理中心所谓根据原告不赞同第三方差遣方法而停止劳作合同的说法,是无法建立的。
以上内容便是相关的答复,原则上来说我们在公司中签定的都是无固定期限合同这个一般是没有呈现严重违约状况的时分,是不能被公司开除的,假如用人单位不签定劳作合同的话,这种状况是违反了法令规则,假如您还有其他法令问题的能够咨询听讼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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