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23 05:08浏览量:20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典当处理,习惯经济发展的需求,保证房地产典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处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商场处理条例》等有关法令、法规规则,结合本市实际状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典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恪守本办法。
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运用权典当处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拟定。
第三条 房地产典当实施挂号准则。
以依法获得的房子一切权典当的,该房子占用规模内的土地运用权随之典当。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处理部门是本市房地产典当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房地产典当处理安排详细担任房地产典当的处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房产行政处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典当的处理工作,事务上承受市房产行政处理部门的辅导。
第二章 典当权的设定
第五条 下列房地产能够设定典当:
(一)获得房子一切权证的房子;
(二)获得期得一切权的房子;
(三)契合房地产转让条件的在建工程。
第六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房地产设定典当的,应恪守下列规则:
(一)共有的房地产,典当人应获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赞同;
(二)已租借的房地产,典当人应当将租借状况奉告典当权人,并将典当状况奉告承租人;
(三)国有企业、工作法人以国家授权其经营处理的房地产,应当经主管部门或国家授权的出资安排赞同;
(四)集体一切制企业的房地产,应当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赞同;
(五)股份制企业的房地产,应当按企业规章的规则,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经过;
(六)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典当权的,典当人应当将现已设定过的典当状况奉告典当权人;
(七)破产、吞并企业的房地产用于安顿企业职工的,承受企业以该房地产设定典当的,应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经过,并报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赞同。
第七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典当: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教育、医疗卫生设备和其他社会公益设备的房地产;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留念含义的建筑物;
(四)依法查封或以其他方法约束转让的房地产;
(五)现已预售的房子;
(六)在依法布告拆迁规模内的房地产;
(七)已租借的公有住所房子;
(八)国有土地运用权设定典当后的在建工程及建成的建筑物;
(九)法令、法规规则不得典当的其他房地产。
第八条 房地产典当人所担保的债款不得超出房地产的价值。
房地产典当后,该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款的余额部分,能够再次典当,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
第九条 典当人与典当权人能够在最高债款额极限内,以房地产对必定期限内接连发作的债款作担保。
第十条 房地产典当,必须经具有法定相应评价资历的评价安排评价价格。购买的预售房子以预售合同中载明的价格为准。
第十一条 房地产典当,典当当事人应当签定书面典当合同,并运用一致文本。
第十二条 房地产典当合同除具有经济合同要求载明的首要条款外,还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主债款的品种。数额;
(二)典当房地产的坐落、层数、结构、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权证编号等;
(三)典当房地产价格;
(四)典当房地产担保的规模;
(五)债款人实行债款的期限;
(六)典当房地产的占用处理人、占用处理方法、职责以及意外毁损或许灭失的职责;
(七)典当权消除的条件。
典当权人和典当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好在债款实行期届满典当权人未受清偿时,典当房子的一切权搬运为债款人一切。
第十三条 典当房地产担保的规模,包含担保主债金钱下的金额及利息、违约金、罚息、损害赔偿金和完结典当权的拍卖费、诉讼费等有关费用。当事人还有约好的,从其约好。
第三章 典当挂号
第十四条 房地产典当当事人应当自房地产典当合同签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典当处理安排请求典当挂号,处理房子他项权证。
房地产典当合同自典当挂号之日起收效。
第十五条 处理房地产典当挂号,应当向房地产典当处理安排交验下列文件:
(一)典当请求书;
(二)主合同、典当合同;
(三)典当房地产评价陈述;
(四)典当当事人两边的身份证件或法人资历证明;
(五)本办法规则的及房地产典当处理安排以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典当获得房子一切权证房子的,典当人应当向房地产典当处理安排交验房子一切权证、土地运用权证或土地共用证明。
购买期得一切权的商品房设定典当的,还应当向房地产典当处理安排交验购房合同、预售许可证、交款凭据。
购买期得一切权的住宅准则改革的房子设定典当的,还应当向房地产典当处理安排交验缔造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子一切权证、缔造单位的土地运用权证、购房合同、交款凭据。
以在建工程设定典当的,还应当向房地产典当处理安排交验土地运用权证、缔造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缔造工程概算书及已投入的工程款额、已完结工程量的证明。
典当人交验的土地运用权证或土地共用证明应经土地处理部门验证;房地产典当挂号手续处理结束后,应向土地处理部门存案。
第十七条 典当的房地产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则景象之一的,典当当事人应当向房地产典当处理安排交验相应的证件、赞同文件或书面证明。
第十八条 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典当处理安排应当自收到典当挂号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经审查契合本办法规则的,给予挂号发给《房子他项权证》;对不契合本办法规则的,不予挂号,并书面答复请求人。
第十九条 房地产典当挂号,房地产典当处理安排应在典当房子的一切权证上载明已典当事项。房子在典当期间竣工的,应从头请求典当挂号。
典当期间,一切权证由典当人收存;《房子他项权证》由典当权人收存。
第二十条 典当合同发作改变的,典当人和典当权人应当自典当合同改变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房地产典当处理安排处理典当改变挂号。
典当合同免除或停止的,典当当事人应当自典当合同免除或停止之日起一个月内,持有关证件到原房地产典当处理安排处理典当刊出挂号。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典当处理安排应当树立、健全房地产典当档案。
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查询房地产典当材料,房地产典当处理安排应当无偿供给查询服务。
第四章 典当房地产的占用与处置
第二十二条 已作典当的房地产,由典当人占用与处理。
典当人在房地产典当期间,应当保护典当房地产的安全与无缺。
第二十三条 典当人转让典当的房地产,应当告诉典当权人,并奉告受让人房地产现已典当的状况。典当人未告诉典当权人或许未奉告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房地产的价款,显着低于其价值的,典当人应向典当权人供给相应的担保;典当人不供给的,不得转让典当的房地产。典当人转让典当房地产所得价款,应当向典当权人提早清偿所担保的债款或许向与典当权人约好的第三人提存。
第二十四条 因国家缔造需求,将已设定典当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规模的,典当人应当及时书面告诉典当权人;典当两边能够从头设定典当,也能够依法整理债款债款,免除典当合同。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典当权人有权要求处置典当的房地产:
(一)债款实行期满,典当权人未受清偿,债款人又未能与典当权人达到延期实行协议的;
(二)典当人逝世或许依法被宣告失踪、宣告逝世而无人代为实行到期债款的,或许典当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回绝实行到期债款的;
(三)典当人被依法宣告闭幕或破产的;
(四)典当人违背本办法有关规则,私行处置典当房地产的;
(五)典当合同约好处置房地产的其他状况。
第二十六条 典当权人处置典当的房地产,能够与典当人协议将典当房地产折价处理或许以拍卖、变卖方法处理。协议不成的,典当权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设定房地产典当权的土地运用权是以划拨方法获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交纳相当于应交纳的土地运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典当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二十八条 典当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破产前已设定典当的房地产,典当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力。对处置典当房地产所得价款超越其所担保的债款数额的,超越部分归于破产产业。
第二十九条 处置被典当的房地产所得金钱,依下列次序分配:
(一)付出处置该房地产的费用;
(二)付出与该典当房地产有关的应交纳法定税费;
(三)按典当次序顺次归还典当人所欠债款本息及违约金;
(四)余额交还典当人或被典当房地产继承人、受遗赠人。
法令、法规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五章 处分
第三十条 违背本办法规则未处理房地产典当挂号或改变挂号、刊出挂号的,责令改正,对当事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挂号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典当当事人招摇撞骗骗得房子典当挂号证件的,或许假造、涂抹房子典当挂号证件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房产行政处理部门刊出其证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典当处理人员违背本办法规则处理典当挂号或许使用职务上的便当,讨取、收受别人财物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许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典当人是指将依法获得的房地产供给给自己或第三人实行债款担保的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典当权人是指承受房地产典当作为债款人实行债款担保的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
本办法所称期得一切权的房子是指以买卖合同约好,将来某一时间获得一切权的房子。
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典当是指典当人为获得在建工程持续缔造的资金,以其合法方法获得土地运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财物,以不搬运占有的方法典当给债款人作为归还债款实行担保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行政处理部门担任解说。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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