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中需要注意哪些法律知识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03 02:28浏览量:635

一、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房地产商场各种类型的房子许多,作为购房人必定要清楚本身的收入状况和消费层次,不能自暴自弃,也不能好大喜功,防止日后给自己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在清晰自己应该购买哪一类商品房后,更为重要的是了解开发商的售楼资历。因为开发商与购房人存在着严峻的商场信息不对称,两边的方位实质上是不平等的。实践中曾呈现开发商运用集体土地开发房地产、开发商卷逃预售款和在预售房地产上设置典当等状况,严峻损害购房人的权益。
二、看清“内部认购”真面目
许多开发商在楼盘预售前,喜爱搞内部认购,一为造势,二为了解,都是为预售作预备。而关于购房人来说,相对而言,内部认购的价格相对较低,有必定的吸引力。对此,笔者认为,因为内部认购行为政府不认可,也没有归入处理,商品房的内部认购或许存在以下危险:
一是开发商还没有缴清开发地块的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导致将来难以取得房地产证;
二是该商品房或许现已被开发商拿去典当,将来购房人取得的不是彻底的房子所有权;
三是因为内部认购合同没有政府部分的挂号存案,开发商或许会将房子一楼多售。因而,购房人切不可因为内部认购商品房的所谓价格优势而麻痹大意。
三、慎签认购书
在实践中, 为了尽早出售商品房,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定商品房出售合同前,两边先签定商品房预售认购书,购房人依认购书约好交纳必定数额的金钱。但往往在正式的商品房生意商洽中,又因为对详细条款的争议,不能签定正式的商品房生意合同,两边从而转为对购房人所缴金钱是否视为定金,适用“定金罚则”而争吵不休。关于认购书的法令性质,一般认为,假如认购书含有商品房生意合同的首要条款,如商品房的方位、楼层、总面积、单价、总价、签定正式预售合同的时刻等,商品房认购书具有合同约束力,当事人违约要承当违约责任。认购书中约好的金钱应当视为解约好金,适用定金罚则。假如认购书没有含有商品房生意合同的首要条款,则认购书仅仅没有法令约束力的“意向书”,购房人所缴金钱应当退回。
四、确认合理的付款办法
为加速资金回笼,实践中有的开发商对一次性付款的购房人供给必定的优惠,有的经济条件优胜的购房人也乐于一次性付款,防止费事。但这种做法其实存在必定的危险,假如开发商开发烂尾,购房人极有或许血本无归。因而,购房人应尽或许争夺依照开发建造工程的进展分期付出房款,这样能够将危险降到最低,防止将来被“套牢”.如在合同中约好签约时付出房款的10%,签约后开发商应确保工程应建至四层竣工,购房人再付10%……等等。
五、清晰约好收楼标准
关于商品房交给运用的标准,《城市房地产开发运营处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有清晰规则,即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交给运用。住宅小区等集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进行归纳检验。归纳检验项目包含:(一)城市规划规划条件的执行状况;(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备和公共设备的建造状况;(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检验状况;(四)拆迁安顿计划的执行状况;(五)物业处理的执行状况。住宅小区等集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分期开发的,能够分期检验。
六、标准商品房面积增减的处理
商品房的建筑面积是以房地产测绘部分的测绘成果为准。而合同的签定往往在测绘之前,因而,合同约好的商品房面积往往与实测面积不相符。
关于面积增减的处理,建造部《关于整理和标准房地产商场秩序的告诉》有清晰的规则,即:
商品房出售合同约好面积与实践面积发作差异的,依照合同约好处理;合同未做约好的,面积差错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挂号面积大于合同约好面积时,面积差错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当,产权归买受人。产权挂号面积小于合同约好面积时,面积差错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越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商品房生意合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则,面积差错比绝对值在0.6%以内(含本数)的,生意两边不做任何补偿。当然,合同两边也能够另行约好。
七、了解按揭的处理办法
大部分开发商都在售楼广告中写明供给多少年的几成按揭,并排出月供多少,以示供楼是件轻松的工作。有的购房人也认为签了合同缴了部分房款,并提交了一系列按揭请求文件后,就能够定心等候入住了。
实践上,供给按揭的是银行而不是开发商,银行对购房人资信进行调查后,或许不会赞同供给按揭。实践中也存在开发商把按揭作为一种出售手法,分明没有却明火执仗地宣传。
假如银行不赞同按揭或底子就不存在按揭,而购房人已缴了一部分房款,那购房人则非常被迫。比较好的办法是购房人在商品房生意合同中对按揭请求得不到赞同时怎么处理做一清晰规则。
八、追查交楼违约的技巧
有的购房人往往会遇到这种景象,接到开发商的交楼告诉书,兴冲冲地到楼盘一看,商品房的许多设备都没有到位。对此,有的购房人急于入住,直接纳楼。有的购房人则以书面办法清晰告诉开发商不接受交给,并要求开发商承当拖延交给的违约责任。两者的处理其法令结果是不同。前者收楼后,即便商品房底子不适于寓居、运用,购房人也不能要求开发商承当拖延交给的违约金。
当然,假如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已收楼的购房人仍是能够要求开发商补偿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财产损失,但这与开发商承当拖延交给的违约责任是两码事,并且证明房子的质量问题的难度是相当大的,取得补偿的本钱较高。相反,因为开发商已显着违约,后者要求开发商承当拖延交给违约责任的难度就小多了。
九、了解预售商品房转让的条件
房地产买卖中, 存在预售商品房转让的景象,即本来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没有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给别人,俗称“炒楼花”.因为预售商品房转让有利于转让人的融资,对受让人而言,或许有价格上的优惠,而国家又能添加税收,因而,“炒楼花”虽然在理论上存在争议,实践中却一向客观存在。但因为“楼花”究竟不是现楼,其间触及法令关系较为杂乱,主张购房人全面了解转让人本来合同的详细状况后做决议计划。简略而言,假如转让人已付清悉数价款,预售商品房的转让无须事前征得作为预售人的开发商赞同。假如预购人没有付清价款,则转让事前须征得预售人的赞同。假如转让的商品房处理了按揭,则状况更为杂乱。但不管何种状况,预购人有必要持有通过挂号存案的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才干成为转让人,未挂号存案的商品房生意合同项下的预售商品房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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