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15 10:43浏览量:2452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子进行复审阅准所遵从的特别审判程序,是在人民法院内部实施的一种对死刑案子的特别监督程序。应该说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特别程序性规则表现了立法者对有关死刑案子的特别审慎的情绪,有利于遵从少杀、慎杀,避免错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子进行复审阅准所遵从的特别审判程序,是在人民法院内部实施的一种对死刑案子的特别监督程序。应该说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特别程序性规则表现了立法者对有关死刑案子的特别审慎的情绪,有利于遵从少杀、慎杀,避免错杀的政策,避免死刑乱用,在确保适用死刑的正确性和一致死刑规范的基础上,完成了人权维护和司法公平的意图。可是由于这一程序在规划方面就存在着一些先天的问题和缺点,致使上述方针的完成存在着必定的难度。
首要,关于死刑核准权下放的问题。刑法关于死刑规则的条件是:罪过极端严峻的违法分子。而这个条件太过于抽象,由于不同法院和不同的法官对此条件了解纷歧,导致了死刑判定的适用规范纷歧致和判定的不公平。因而,刑诉法规则:关于死刑判定有必要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并且死刑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一致行使。而现在的核准权的散布状况是:除了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损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次序罪、贪污贿赂违法而被判处的死刑需要由最高法院复核外,其他的死刑判定的复核权则由各省法院代为行使,这一放权行为却有悖于死刑复核程序的建立初衷。
别的,核准权下放导致依据、程序上的疑点不能充沛考虑,发案率,社会治安一票否决权等相似的东西使省一级高院在处理时某些环节上不太好掌握,还呈现了第二审程序和复核程序合二为一的现象。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特意着重死刑复核庭应与二审合议庭分隔,司法实践中,法院大多将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而法令之所以设置独立的死刑复核程序,便是要为死刑判定设置一道关口,以确保死刑判定的正确性。所以,将两个程序合二为一的做法疏忽了死刑复核程序的独立价值,导致死刑复核程序的萎缩和虚置。
其次,关于程序发动方面。现在的死刑复核程序由法院自动加以发动,腔辩两边对此既不能加以挑选,也不能进行有用参加,这使得死刑复核程亭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样做就违反了审判的被动性特征,然后使控辩两边失去了对复核程序的有用限制,使法官的自在裁量权扩展,并且导致了书面审和审判的行政化倾向。 再次,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方法问题。现在的死刑复核程序不是经过开庭审理方法,而是沿袭书面的、隐秘的、单独面的审阅方法,违反了审判的直接、言辞准则。
别的,在现在的死刑复核程序中控辩两边的位置不对等。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则,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令监督,作为控诉方的人民检察院能够在死刑判定收效后发现确有错误时提起抗诉,还能够在罪犯履行死刑时派员临场监督,并能够提出纠正主张。由此可见,死刑复核程序是当然承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的。可是,辩解方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法令位置却缺失了。尽管,法令规则在复核死刑进程有必要提审被告人。可是,为了更好地确保被告人辩解权力的行使,笔者以为,应确保辩解律师在此阶段的有用而充沛的参加权,在被告人没有托付辩解律师的,相同应该为其指定辩解律师,这样才干确保被告人程序参加权和辩解权的充沛完成,然后确保了控辩两边的对立和司法公平。 最终,关于死刑复核程的审理期限问题。刑事诉讼法对侦办、申述、审判(一审、二审和再审)等程序,均明确规则了诉讼期限,唯一对死刑复核程序未规则期限。尽管死刑复核程序有其特别性,例如案情严重杂乱,共同违法的被告人多,原审法院与复核法院路途遥远或邮路不畅等,可是,对死刑复核期限不作任何规则是不合适的。由于,它不仅有损于法令的严肃性和一致性,并且不利于敏捷、及时复核案子,导致对被告人拘押时刻过长、数量增多,给拘押场所形成严重,给管理工作带来困难,特别是死刑判定长时间处于不确定状况。
一方面较低了诉讼的功率使得死刑的威慑力下降。由于“只有使违法和惩罚联接紧凑,才干盼望相连的惩罚概念使那些粗鄙的脑筋从引诱他们的、有利可图的违法图景中当即猛醒过来,推延惩罚只会发生使这两个概念别离开来的成果”;
另一方面,惩罚越是及时,就越是公平,由于“它减轻了捉摸不定给监犯带来的无意而严酷的摧残,监犯越赋有想象力,越感到自己脆弱,就越感受到这种摧残”。所以,刑诉法应明确规则死刑的审理期限问题。 死刑复核程序的正义与否,事关被告人的生死存亡和死刑判定的公平与否。所以,进一步改进现在的死刑复核程序,是处理这一问题的底子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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