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前签订协议是否等同签订劳动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26 01:33浏览量:2081
劳作合同在入职的时分都应该进行签定的,要是不签劳作合同的话,自己的权益是得不到维护的,在入职的时分还有一个入职协议,那么这个协议和劳作合同是不是相同的。听讼网小编经过你的问题带来了合同与协议效能问题的内容,期望对你有协助。
入职前签定协议是否同等签定劳作合同
主体
劳作合同的主体即劳作法令联系当事人:劳作者和用人单位。劳作合同的主体与其他合同联系的主体不同:其一,劳作合同的主体是由法令规则的具有特定性,不具有法令资历的公民与不具有用工权的安排不能签定劳作合同;其二,劳作合同签定后,其主体之间具有行政隶特点,劳作者有必要依法遵守用人单位的行政管理。
1.需求签定劳作合同的劳作者目标。
依照全面实施劳作合同准则的变革要求,需求签定劳作合同的目标包含:新招用的劳作者、原有的固定工以及原固定工身份的特别人员。所谓原固定工身份的特别人员,是指依据劳作部关于全面实施劳作合同制的告诉和遵循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规则的以下人员:①存在着劳作联系而没能实行劳作责任的特别人员。例如,用人单位的“充裕人员、放长假”的员工,长时间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请长时间病假人员、停薪留职人员,被派到合资、参股单位人员;②企业、作业单位的中共党委书记、厂长或司理、工会主席等。
2.需求签定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
依据劳作法令、法规的规则,需求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包含: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个别、合伙制非法人经济安排;国家机关、作业安排和社会团体;特别类型经济安排,如租赁经营(出产)、承包经营(出产)的企业等等。
第十条 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书面劳作合同。
已树立劳作联系,未一起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在用工前缔结劳作合同的,劳作联系自用工之日起树立。
第十六条 劳作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协商共同,并经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在劳作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许盖章收效。
劳作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作合同应当具有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称号、居处和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负责人;
(二)劳作者的名字、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许其他有用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作合同期限;
(四)作业内容和作业地址;
(五)作业时间和歇息度假;
(六)劳作酬劳;
(七)社会稳妥;
(八)劳作维护、劳作条件和工作损害防护;
(九)法令、法规规则应当归入劳作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作合同除前款规则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作者能够约好试用期、训练、保存隐秘、弥补稳妥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作者供给专项训练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训练的,能够与该劳作者缔结协议,约好服务期。劳作者违背服务期约好的,应当依照约好向用人单位付出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越用人单位供给的训练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作者付出的违约金不得超越服务期没有实行部分所应分摊的训练费用,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约好服务期的,不影响依照正常的薪酬调整机制进步劳作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作酬劳。
第二十七条劳作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能的,其他部分依然有用。
第二十七条 许诺能够撤回。撤回许诺的告诉应当在许诺告诉抵达要约人之前或许与许诺告诉一起抵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 受要约人超越许诺期限宣布许诺的,除要约人及时告诉受要约人该许诺有用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 受要约人在许诺期限内宣布许诺,依照一般景象能够及时抵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许诺抵达要约人时超越许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告诉受要约人因许诺超越期限不接受该许诺的以外,该许诺有用。
第三十条 许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共同。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改变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许酬劳、实行期限、实行地址和办法、违约责任和处理争议办法等的改变,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改变。
第三十一条 许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改变的,除要约人及时标明对立或许要约标明许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改变的以外,该许诺有用,合同的内容以许诺的内容为准。
关于你提出的入职协议是否同等劳作合同的问题,入职的时分签定的入职协议和劳作合同不是一回事,必定要知道,有的刚刚来的人认为那个便是劳作合同,其实是公司的人在给你耍诈,自己要留神一点。你能够咨询听讼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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