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中介买卖纠纷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29 18:11浏览量:203
第一类:签合同不给正本。
签合同时不给签字方留存正本,或许爽性只签一份合同留在手上,再按自己的目的对合同进行修正,这种状况十分遍及。相应的,给托付人形成的丢失也是巨大的。因而,假如与中介签定合同后中介不肯给正本,一定要回绝签定。
第二类:强制规则独家托付。
在居间合同中约好买方看房后不得暗里房东成效,这是中介为了防止客户“跳中介”而常常选用的做法,这样做本无可厚非,因为佣钱是中介公司赖以生存的根底,假如买方经过中介知道房东后再暗里与房东成交,中介公司就收不到佣钱了,这对中介公司当然也不公平。
第三类:欺上瞒下吃差价。
吃差价打乱了市场秩序,也给托付人形成了丢失。为以防万一,最好在与上家或下家碰头时再口头承认一下买卖价格。
第四类:暗里收取中介费。
单个中介公司的事务员为谋取私利,私自承受事务,收取佣钱也不开正规发票,这样,一旦出了问题,中介公司也能够不承当相应的职责。
第五类:随意拗断定金。
家在交给定金时,一般买卖合同的首要条款都会确认下来,如总价、付款方法、金额和时刻等等。但也有一些中介在收受定金时并不签定定合同将这些首要内容确认下来,而仅仅写张定金的收据。
第六类:诱使下家交定金。
定金对买卖两边都有束缚,假如买方反悔,就损失定金,假如卖方反悔,就要双倍返还定金。在签定正式的买卖合同之前,一般会签定一份含定金内容的协议,以这种方法将两边捆在一同,避免一方反悔。正是因为定金有这样的效果,所以有些中介事务员在客户没有理解定金的法令结果的时分,诱惑客户付出“意向金”或“定金”来束缚两边,以便达到买卖。
第七类:房子面积不真实。
中介公司一般是按上家口头供给状况挂牌的,挂牌的信息有时与实际状况并不共同(如面积、房龄等),其原因有可能是上家成心隐秘,有可能是中介工作失误(如挂号过错),也有的可能是中介为了招引客户成心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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