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仓储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23 05:00浏览量:497
    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保管人贮存存货人交给的仓储物,存货人付出仓储费的合同。仓储业是专为别人贮藏、保管货品的商业经营活动,是现代化大生产和世界、国内产品货品的流通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    仓储合同具有以下法令特征:   (1)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为束缚仓储合同两边的行为,更好地保护两边利益,法令规则仓储合同自两边达到合意时起就建立,而不需以存储货品的实践交给。因而,《合同法》第382条规则:仓储合同自建立时起收效。   (2)保管人有必要是具有仓储设备并从事仓储保管事务的人。依据1985年9月25日国务院同意的(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第3条的规则,保管人有必要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事务的法人。   (3)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由于仓储业是一种商业经营活动,因而,仓储合同的两边当事人互负给付责任,保管人供给仓储服务,存货人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这与一般的保管合同不同,由于保管合同既可有偿、也可无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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