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婚姻法与大陆婚姻法的异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17 02:40浏览量:1972
一、婚姻订立本质要件的异同。
1、香港法令规则的条件。
1)资历条件。香港《婚姻法令》规则,在香港注册成婚,不管男女年纪应均满16周岁;已满16周岁不满21周岁的人成婚,还要取得其爸爸妈妈或合法监护人的赞同,而且,给合的男女之间不存在制止的近亲属的规模。

2)注册条件。婚姻订立恳求人应向婚姻注册处理处的注册官递送成婚恳求书,并注明“自己拟由申报之日起三个月内与另一方成婚”字样。注册官收到恳求后,在当事人的住所地发布成婚布告。经过15天的布告期若无人提出贰言,给予注册挂号。
2、大陆法令规则的条件。
1)资历条件。大陆《婚姻法》规则,在大陆挂号成婚的年纪,男方不得少于22周岁,女方不得少于20周岁,比香港规则要晚一些,而且没有经别人赞同的约束,发起婚姻自由,合法婚姻的结合不受干与。在制止成婚条件方面,制止患有恶性流行症特别是有或许传染给下一带疾病携带者成婚,并制止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傍系血亲结合。
2)注册条件。婚姻联系的建立,有必要男女两边亲自到婚姻挂号机关处理成婚挂号,不然不是合法夫妻联系。一经挂号,即建立夫妻联系,不用经过布告期。
二、无效婚姻的异同。
1、香港法令规则无效婚姻的状况。
香港法令指的无效婚姻(voidmarriage),是指当事人的婚姻行为不符合法令的根本条件,在法令上不发作婚姻的效能,该婚姻自始无效。在香港,无效婚姻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位置有所区别。构成无效婚姻的要件有:
1)婚姻订立两边是在法令制止成婚的约束内。依据香港法令,任何男人不得与其直系血亲以及必定规模的傍系血亲的亲属结合,不然是无效婚姻。
2)未到达法定婚龄的结合为无效婚姻。假如举办婚礼时,一方不满十六周岁,即便婚姻联系继续多年,该婚姻联系仍自始无效。
3)未按法令规则程序处理注册手续的婚姻为无效婚姻。任安在香港恳求成婚的男女,有必要向婚姻注册官送交婚姻恳求书,并作出誓章,证明该婚姻无任何法令上的妨碍。成婚有必要注册并在有执照的教堂内进行,掌管婚姻的神职人员有必要有正式的资历。
2、大陆法令规则无效婚姻的状况。
依据大陆《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制止成婚的亲属联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婚后没有治好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从以上能够看出,除了第三款外,大陆与香港婚姻无效的规则根本一起。之外,香港法令多了一些一般法系特有的规则,如婚姻的典礼与神职人员的掌管等等。
三、可吊销婚姻的异同。
1、香港法令关于可吊销婚姻(voidablemarriae)的状况。
依据香港法,可吊销婚姻是指当事人的婚姻行为违反法定要件,能够由法庭判定吊销。与无效婚姻不同,可吊销婚姻在法庭吊销前,婚姻依然有用,自吊销之日后才无效,两边所生子女仍为婚生子女。可吊销婚姻的原因有:
1)婚姻一方性无能。主要指第一次性生活不能到达正常圆满的程度。
2)既然如此后一方成心回绝夫妻性生活。一般法规则,夫妻之间有同居的责任。因而,一方成心回绝性生活,能够成为婚姻无效的理由。
3)不是有用赞同的婚姻。即受钳制、误解或其他违反实在意思表明而结合的婚姻,即为可吊销婚姻。
2、大陆法令关于可吊销婚姻的状况。
依据大陆《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则,因钳制成婚的,受钳制的一方能够向婚姻挂号机关或人民法院恳求吊销该婚姻。受钳制的一方吊销婚姻的恳求,应当自成婚挂号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不合法约束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恳求吊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而,大陆可吊销婚姻的状况限于受钳制一种,性无能及回绝性生活不能成为婚姻可吊销的法定理由,但能够成为确定夫妻爱情是否确以决裂的参阅依据。
四、离婚的条件及程序的异同
1、香港法令规则离婚的条件。
在香港,离婚有必要经过法庭进行,不能像大陆相同从婚姻挂号处理机关处理离婚挂号手续。即便两边合意一起离婚,也要法庭裁判。香港法令规则提起离婚诉讼,有必要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一)提出离婚时,两边应久居在香港;假如由女方提出,需要在香港寓居满三年,或被老公遗弃,或老公被依法递解出境,在此之前其老公也在港久居;或
(二)在提出离婚恳求时,任何一方与香港有实践联系;
(三)一般提出离婚时,夫妻有必要婚姻继续满三年以上,除非当事人境况极点困苦或一方行为极点损坏。对此,另一主须呈交有关状况的宣誓书。
(二)单独工两边一起诉请法院判定。向法庭提交婚姻证明书、或许宽和的证明书及子女组织声明书。恳求人有必要具有证明婚姻决裂的充沛理由。假如是一方单独面提出离婚恳求,应当至少证明以下现实:
之一:辩论人与人通奸,令恳求人无法忍受;
之二:辩论人的行为,领恳求人无法合理希望与之一起生活;
之三:辩论人遗弃恳求人至少一年;或两边已分隔寓居至少接连一年。
而辩论人也赞同离婚;两边已接连分家已满二年。
假如是两边均赞同并提出离婚恳求,须向法院递送拟定的离婚恳求通知书。交到法庭后,一般须经过十二个月的等候,在此期间,两边能够分忧也答应反悔。经过十二个月,假如两边仍以为婚姻决裂,且无可挽回,法庭可判令离婚。
依据《香港婚姻诉讼法令》第十一条规则,“婚姻之任何一方向法院恳求离婚的专一理由,是婚姻决裂至无可挽回的程度”。当事人需向法庭举证婚姻联系已到达此种程度。假如恳求人能举出五种法定依据现实中的一项或几项,法庭便会以为夫妻爱情“决裂至无可挽回的程度”;五种法定的现实是:
之一:辩论人与别人通奸,令恳求人无法与之一起生活;
之二:辩论人的行为,令恳求人不能在合理状况下与其一起生活;
之三:恳求人在提出恳求时,至少接连两年遭受辩论人遗弃;
之四:两边接连分家二年以上,且辩论人赞同离婚;或
之五:两边接连分家二年以上。(据九五年新修订的婚姻诉讼法令)
离婚程序方面,香港离婚案子由区域法院受理,两审终审,区域法院为一审,高等法院为二审。香港法院审理离婚案子为复合判定程序,即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两次判定:暂时判定和终究判定。暂时判定也称中期判定,法院发作暂准令(decreenisi),该判令对婚姻免除不发作效能。在该令宣布三个月内两边不能够另行成婚,但能够再次充沛审视两边婚姻联系,能够悔过并提出不赞同判定的理由。终究判定是在暂时判定三个月后,假如两边对暂时判定没有贰言,法院作出肯定判讼(decreeabsolute),这时,婚姻联系完全免除。
婚姻联系一旦正式免除,夫妻身份即告完毕,夫妻之间权利责任联系不复存在。恳求人能够向通奸行为的第三者提出补偿。
2、大陆法令规则的离婚条件及程序。
大陆法令规则的免除婚姻联系的途径有两种:协议挂号离婚与单独诉讼离婚。关于离婚合意的两边当事人,能够到一方户口一切地的婚姻挂号处理机关恳求离婚挂号,不用亲自到法院处理。第二种途径,是适用于一方不赞同离婚而一方坚持离婚的当事人之间,能够经过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方法免除婚姻联系。法院查明,假如当事人有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则的状况之一的,即:有下列景象之一,调停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
(二)施行家庭暴力或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爱情不好分家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爱情决裂的景象。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除了上述几种状况,大陆法院第一次判定,根本不会赞同当事人的离婚恳求。除非已证明夫妻爱情确已决裂。但当事人在一审判定书收效六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支撑原告诉讼恳求的或许性的概率就会大大添加。
五、了解把握香港与大陆婚姻法异同的含义。
实践傍边,常常遇到这样的状况:
之一;当事一方为大陆人员,另一方为香港人员,现免除婚姻联系;
之二;当事人两边均为香港人员,在大陆免除婚姻联系;
之三;当事人一方为大陆人员,一方为第三国国籍,在香港领注册成婚,现在大陆免除婚姻联系。
由于香港法院不用然供认大陆法院的判定,大陆法院也不用然供认香港的法院判定,因而,实践中会存在许多问题。相对而言,在大陆处理离婚手续较香港要简略的多,因而,挑选大陆离婚,是许多当事人的意思表明。但作为婚姻律师,有必要向当事人明示,虽然持有大陆法院的判定,但到了香港,或许仍需从头打一次离婚官司,特别是关于产业在香港境内的当事人尤为如此。把握了两地法令体系,关于给当事人制造一个恰当的离婚途径及战略,具有重要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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