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04 03:40浏览量:24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公积金提取办理,标准提取运用住宅公积金行为,依据国务院《住宅公积金办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施行 < 住宅公积金办理条例 > 若干规则》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则,结合本市实践状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公积金的提取办理。
第三条 北京住宅公积金办理中心(以下简称办理中心)担任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公积金提取办理。
第二章 提取规模
第四条 员工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提取住宅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缔造、翻建、大修自住住宅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彻底损失劳作能力,并与单位停止劳作联系的;
(四)出境久居的;
(五)归还自住住宅借款本息的;
(六)房租开销超出家庭工资收入 5% 的;
(七)日子困难,正在收取乡镇最低日子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发事件,形成家庭日子严重困难的;
(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免除劳作联系的;
(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一)逝世或许被宣告逝世的;
(十二)北京住宅公积金办理委员会规则的其他景象。
第五条 员工契合本办法第四条(一)、(五)、(六)、(七)、(八)景象提取住宅公积金的,爱人能够一起提取自己账户内的住宅公积金。
第六条  员工提取的住宅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归还住宅公积金借款本息。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七条 员工 购买、缔造、翻建、大修自住住宅 且未运用住宅借款的,员工及其爱人每年能够提取一次住宅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该超越实践发作的住宅开销。
第八条 员工购买、缔造、翻 建 、大修 自住住宅 运用住宅借款的,其间借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宅的员工及其爱人每季度能够提取一次住宅公积金,其他状况的每年能够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该超越借款购买、缔造、翻 建 、大修 自住住宅 所实践发作的住宅开销( 包含借款本息及首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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