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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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0号
医疗器械监督处理法令》现已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经过,现将修订后的《医疗器械监督处理法令》发布,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
总理 李克强
2014年3月7日
(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发布 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经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用,保证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发、出产、运营、运用活动及其监督处理,应当恪守本法令。
第三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担任全国医疗器械监督处理作业。国务院有关部分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担任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处理作业。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处理作业。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担任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处理作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应当合作国务院有关部分,贯彻实施国家医疗器械工业规划和政策。
第四条 国家对医疗器械依照危险程度实施分类处理。
第一类是危险程度低,实施惯例处理能够保证其安全、有用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具有中度危险,需求严厉操控处理以保证其安全、有用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具有较高危险,需求采纳特别办法严厉操控处理以保证其安全、有用的医疗器械。
点评医疗器械危险程度,应当考虑医疗器械的预期意图、结构特征、运用办法等要素。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担任拟定医疗器械的分类规矩和分类目录,并根据医疗器械出产、运营、运用状况,及时对医疗器械的危险改动进行剖析、点评,对分类目录进行调整。拟定、调整分类目录,应当充沛听取医疗器械出产运营企业以及运用单位、职业安排的定见,并参阅世界医疗器械分类实践。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应当向社会发布。
第五条 医疗器械的研发应当遵从安全、有用和节省的准则。国家鼓舞医疗器械的研讨与立异,发挥市场机制的效果,促进医疗器械新技能的推行和运用,推动医疗器械工业的展开。
第六条 医疗器械产品应当契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规范;尚无强制性国家规范的,应当契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职业规范。
一次性运用的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会同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分拟定、调整并发布。重复运用能够保证安全、有用的医疗器械,不列入一次性运用的医疗器械目录。对因规划、出产工艺、消毒灭菌技能等改善后重复运用能够保证安全、有用的医疗器械,应当调整出一次性运用的医疗器械目录。
第七条 医疗器械职业安排应当加强职业自律,推动诚信系统建造,催促企业依法展开出产运营活动,引导企业诚笃守信。
第二章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与存案
第八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实施产品存案处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施产品注册处理。
第九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存案和请求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产品危险剖析资料;
(二)产品技能要求;
(三)产品查验陈述;
(四)临床点评资料;
(五)产品阐明书及标签样稿;
(六)与产品研发、出产有关的质量处理系统文件;
(七)证明产品安全、有用所需的其他资料。
医疗器械注册请求人、存案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实在性担任。
第十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存案,由存案人向地点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提交存案资料。其间,产品查验陈述能够是存案人的自检陈述;临床点评资料不包含临床试验陈述,能够是经过文献、同类产品临床运用获得的数据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用的资料。
向我国境内出口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境外出产企业,由其在我国境内树立的代表安排或许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提交存案资料和存案人地点国(区域)主管部分允许该医疗器械上市出售的证明文件。
存案资料载明的事项发作改动的,应当向原存案部分改动存案。
第十一条 请求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请求人应当向地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提交注册请求资料。请求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请求人应当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提交注册请求资料。
向我国境内出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境外出产企业,应当由其在我国境内树立的代表安排或许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提交注册请求资料和注册请求人地点国(区域)主管部分允许该医疗器械上市出售的证明文件。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请求材猜中的产品查验陈述应当是医疗器械查验安排出具的查验陈述;临床点评资料应当包含临床试验陈述,但依照本法令第十七条的规矩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在外。
第十二条 受理注册请求的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作业日内将注册请求资料转交技能审评安排。技能审评安排应当在完结技能审评后向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提交审评定见。
第十三条 受理注册请求的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应当自收到审评定见之日起20个作业日内作出决议。对契合安全、有用要求的,准予注册并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对不契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阐明理由。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在安排对进口医疗器械的技能审评时以为有必要对质量处理系统进行核对的,应当安排质量处理系统查看技能安排展开质量处理系统核对。
第十四条 已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其规划、原资料、出产工艺、适用规模、运用办法等发作实质性改动,有或许影响该医疗器械安全、有用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分请求处理改动注册手续;发作非实质性改动,不影响该医疗器械安全、有用的,应当将改动状况向原注册部分存案。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注册证有用期为5年。有用期届满需求连续注册的,应当在有用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注册部分提出连续注册的请求。
除有本条第三款规矩景象外,接到连续注册请求的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用期届满前作出准予连续的决议。逾期未作决议的,视为准予连续。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予连续注册:
(一)注册人未在规矩期限内提出连续注册请求的;
(二)医疗器械强制性规范现已修订,请求连续注册的医疗器械不能到达新要求的;
(三)对用于医治稀有疾病以及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情急需的医疗器械,未在规矩期限内完结医疗器械注册证载明事项的。
第十六条 对新研发的没有列入分类目录的医疗器械,请求人能够依照本法令有关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规矩直接请求产品注册,也能够根据分类规矩判别产品类别并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请求类别承认后依照本法令的规矩请求注册或许进行产品存案。
直接请求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应当依照危险程度承认类别,对准予注册的医疗器械及时归入分类目录。请求类别承认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20个作业日内对该医疗器械的类别进行断定并奉告请求人。
第十七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存案,不需求进行临床试验。请求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应当进行临床试验;可是,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免于进行临床试验:
(一)作业机理清晰、规划定型,出产工艺老练,已上市的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运用多年且无严峻不良事情记载,不改动惯例用处的;
(二)经过非临床点评能够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用的;
(三)经过对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许临床运用获得的数据进行剖析点评,能够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用的。
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拟定、调整并发布。
第十八条 展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依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处理规范的要求,在有资质的临床试验安排进行,并向临床试验提出者地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存案。承受临床试验存案的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应当将存案状况通报临床试验安排地点地的同级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和卫生计生主管部分。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安排资质确定条件和临床试验质量处理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会同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分拟定并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安排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会同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分确定并发布。
第十九条 第三类医疗器械进行临床试验对人体具有较高危险的,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同意。临床试验对人体具有较高危险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拟定、调整并发布。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批阅临床试验,应当对拟承当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安排的设备、专业人员等条件,该医疗器械的危险程度,临床试验实施方案,临床获益与危险比照剖析陈述等进行归纳剖析。准予展开临床试验的,应当通报临床试验提出者以及临床试验安排地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和卫生计生主管部分。
第三章 医疗器械出产
第二十条 从事医疗器械出产活动,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有与出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出产场所、环境条件、出产设备以及专业技能人员;
(二)有对出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查验的安排或许专职查验人员以及查验设备;
(三)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处理准则;
(四)有与出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才能;
(五)产品研发、出产工艺文件规矩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出产的,由出产企业向地点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存案并提交其契合本法令第二十条规矩条件的证明资料。
第二十二条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出产的,出产企业应当向地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请求出产答应并提交其契合本法令第二十条规矩条件的证明资料以及所出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
受理出产答应请求的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作业日内对请求资料进行审阅,依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拟定的医疗器械出产质量处理规范的要求进行核对。对契合规矩条件的,准予答应并发给医疗器械出产答应证;对不契合规矩条件的,不予答应并书面阐明理由。
医疗器械出产答应证有用期为5年。有用期届满需求连续的,依照有关行政答应的法令规矩处理连续手续。
第二十三条 医疗器械出产质量处理规范应当对医疗器械的规划开发、出产设备条件、原资料收购、出产进程操控、企业的安排设置和人员配备等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用的事项作出清晰规矩。
第二十四条 医疗器械出产企业应当依照医疗器械出产质量处理规范的要求,树立健全与所出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处理系统并保证其有用运转;严厉依照经注册或许存案的产品技能要求安排出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契合强制性规范以及经注册或许存案的产品技能要求。
医疗器械出产企业应当定时对质量处理系统的运转状况进行自查,并向地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提交自查陈述。
第二十五条 医疗器械出产企业的出产条件发作改动,不再契合医疗器械质量处理系统要求的,医疗器械出产企业应当当即采纳整改办法;或许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用的,应当当即中止出产活动,并向地点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陈述。
第二十六条 医疗器械应当运用通用称号。通用称号应当契合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拟定的医疗器械命名规矩。
第二十七条 医疗器械应当有阐明书、标签。阐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许存案的相关内容共同。
医疗器械的阐明书、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通用称号、类型、规范;
(二)出产企业的称号和居处、出产地址及联系方法;
(三)产品技能要求的编号;
(四)出产日期和运用期限或许失效日期;
(五)产品功用、首要结构、适用规模;
(六)禁忌症、注意事项以及其他需求警示或许提示的内容;
(七)装置和运用阐明或许图示;
(八)保护和保养办法,特别储存条件、办法;
(九)产品技能要求规矩应当标明的其他内容。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还应当标明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和医疗器械注册人的称号、地址及联系方法。
由顾客个人自行运用的医疗器械还应当具有安全运用的特别阐明。
第二十八条 托付出产医疗器械,由托付方对所托付出产的医疗器械质量担任。受托方应当是契合本法令规矩、具有相应出产条件的医疗器械出产企业。托付方应当加强对受托方出产行为的处理,保证其依照法定要求进行出产。
具有高危险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托付出产,详细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拟定、调整并发布。
第四章 医疗器械运营与运用
第二十九条 从事医疗器械运营活动,应当有与运营规模和运营规模相适应的运营场所和储存条件,以及与运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处理准则和质量处理安排或许人员。
第三十条 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运营的,由运营企业向地点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存案并提交其契合本法令第二十九条规矩条件的证明资料。
第三十一条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运营的,运营企业应当向地点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请求运营答应并提交其契合本法令第二十九条规矩条件的证明资料。
受理运营答应请求的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作业日内进行查看,必要时安排核对。对契合规矩条件的,准予答应并发给医疗器械运营答应证;对不契合规矩条件的,不予答应并书面阐明理由。
医疗器械运营答应证有用期为5年。有用期届满需求连续的,依照有关行政答应的法令规矩处理连续手续。
第三十二条 医疗器械运营企业、运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树立进货查验记载准则。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事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事务的运营企业,还应当树立出售记载准则。
记载事项包含:
(一)医疗器械的称号、类型、规范、数量;
(二)医疗器械的出产批号、有用期、出售日期;
(三)出产企业的称号;
(四)供货者或许购货者的称号、地址及联系方法;
(五)相关答应证明文件编号等。
进货查验记载和出售记载应当实在,并依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规矩的期限予以保存。国家鼓舞选用先进技能手法进行记载。
第三十三条 运送、储存医疗器械,应当契合医疗器械阐明书和标签标明的要求;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应当采纳相应办法,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用。
第三十四条 医疗器械运用单位应当有与在用医疗器械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储存场所和条件。
医疗器械运用单位应当加强对作业人员的技能培训,依照产品阐明书、技能操作规范等要求运用医疗器械。
第三十五条 医疗器械运用单位对重复运用的医疗器械,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分拟定的消毒和处理的规矩进行处理。
一次性运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运用,对运用过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矩毁掉并记载。
第三十六条 医疗器械运用单位对需求定时查看、查验、校准、保养、保护的医疗器械,应当依照产品阐明书的要求进行查看、查验、校准、保养、保护并予以记载,及时进行剖析、点评,保证医疗器械处于杰出状况,保证运用质量;对运用期限长的大型医疗器械,应当逐台树立运用档案,记载其运用、保护、转让、实践运用时间等事项。记载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医疗器械规矩运用期限中止后5年。
第三十七条 医疗器械运用单位应当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并保证信息具有可追溯性。
运用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应当将医疗器械的称号、关键性技能参数等信息以及与运用质量安全密切相关的必要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载中。
第三十八条 发现运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运用单位应当当即中止运用,并告诉出产企业或许其他担任产品质量的安排进行检修;经检修仍不能到达运用安全规范的医疗器械,不得持续运用。
第三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和卫生计生主管部分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运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和医疗器械运用行为进行监督处理。
第四十条 医疗器械运营企业、运用单位不得运营、运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筛选的医疗器械。
第四十一条 医疗器械运用单位之间转让在用医疗器械,转让方应当保证所转让的医疗器械安全、有用,不得转让过期、失效、筛选以及查验不合格的医疗器械。
第四十二条 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是依照本法令第二章的规矩已注册或许已存案的医疗器械。
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有中文阐明书、中文标签。阐明书、标签应当契合本法令规矩以及相关强制性规范的要求,并在阐明书中载明医疗器械的原产地以及代理人的称号、地址、联系方法。没有中文阐明书、中文标签或许阐明书、标签不契合本条规矩的,不得进口。
第四十三条 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依法对进口的医疗器械实施查验;查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应当及时向国家出入境查验检疫部分通报进口医疗器械的注册和存案状况。进口口岸地点地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应当及时向地点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通报进口医疗器械的通关状况。
第四十四条 出口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的医疗器械契合进口国(区域)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 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实在合法,不得含有虚伪、夸张、误导性的内容。
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经医疗器械出产企业或许进口医疗器械代理人地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查看同意,并获得医疗器械广告同意文件。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事前核对广告的同意文件及其实在性;不得发布未获得同意文件、同意文件的实在性未经核实或许广告内容与同意文件不共同的医疗器械广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应当发布并及时更新现已同意的医疗器械广告目录以及同意的广告内容。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责令暂停出产、出售、进口和运用的医疗器械,在暂停期间不得发布触及该医疗器械的广告。
医疗器械广告的查看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处理部分拟定。
第五章 不良事情的处理与医疗器械的召回
第四十六条 国家树立医疗器械不良事情监测准则,对医疗器械不良事情及时进行搜集、剖析、点评、操控。
第四十七条 医疗器械出产运营企业、运用单位应当对所出产运营或许运用的医疗器械展开不良事情监测;发现医疗器械不良事情或答应疑不良事情,应当依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的规矩,向医疗器械不良事情监测技能安排陈述。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医疗器械不良事情或答应疑不良事情,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或许医疗器械不良事情监测技能安排陈述。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应当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情监测信息网络建造。
医疗器械不良事情监测技能安排应当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情信息监测,自动搜集不良事情信息;发现不良事情或许接到不良事情陈述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查询、剖析,对不良事情进行点评,并向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和卫生计生主管部分提出处理主张。
医疗器械不良事情监测技能安排应当发布联系方法,便利医疗器械出产运营企业、运用单位等陈述医疗器械不良事情。
第四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应当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情点评成果及时采纳发布警示信息以及责令暂停出产、出售、进口和运用等操控办法。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应当会同同级卫生计生主管部分和相关部分安排对引起突发、群发的严峻损害或许逝世的医疗器械不良事情及时进行查询和处理,并安排对同类医疗器械加强监测。
第五十条 医疗器械出产运营企业、运用单位应当对医疗器械不良事情监测技能安排、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展开的医疗器械不良事情查询予以合作。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应当对已注册的医疗器械安排展开再点评:
(一)根据科学研讨的展开,对医疗器械的安全、有用有认识上的改动的;
(二)医疗器械不良事情监测、点评成果表明医疗器械或许存在缺点的;
(三)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规矩的其他需求进行再点评的景象。
再点评成果表明已注册的医疗器械不能保证安全、有用的,由原发证部分刊出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向社会发布。被刊出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不得出产、进口、运营、运用。
第五十二条 医疗器械出产企业发现其出产的医疗器械不契合强制性规范、经注册或许存案的产品技能要求或许存在其他缺点的,应当当即中止出产,告诉相关出产运营企业、运用单位和顾客中止运营和运用,召回现已上市出售的医疗器械,采纳弥补、毁掉等办法,记载相关状况,发布相关信息,并将医疗器械召回和处理状况向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和卫生计生主管部分陈述。
医疗器械运营企业发现其运营的医疗器械存在前款规矩景象的,应当当即中止运营,告诉相关出产运营企业、运用单位、顾客,并记载中止运营和告诉状况。医疗器械出产企业以为归于依照前款规矩需求召回的医疗器械,应当当即召回。
医疗器械出产运营企业未依照本条规矩实施召回或许中止运营的,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能够责令其召回或许中止运营。
第六章 监督查看
第五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应当对医疗器械的注册、存案、出产、运营、运用活动加强监督查看,并对下列事项进行要点监督查看:
(一)医疗器械出产企业是否依照经注册或许存案的产品技能要求安排出产;
(二)医疗器械出产企业的质量处理系统是否坚持有用运转;
(三)医疗器械出产运营企业的出产运营条件是否持续契合法定要求。
第五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在监督查看中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实施查看、抽取样品;
(二)查阅、仿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收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契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运用的零配件、原资料以及用于违法出产医疗器械的东西、设备;
(四)查封违背本法令规矩从事医疗器械出产运营活动的场所。
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进行监督查看,应当出示法令证件,保存被查看单位的商业秘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的监督查看予以合作,不得隐秘有关状况。
第五十五条 对人体形成损害或许有根据证明或许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能够采纳暂停出产、进口、运营、运用的紧迫操控办法。
第五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出产运营企业和运用单位出产、运营、运用的医疗器械的查看查验。查看查验不得收取查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归入本级政府预算。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应当根据查看查验定论及时发布医疗器械质量布告。
第五十七条 医疗器械查验安排资质确定作业依照国家有关规矩实施一致处理。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处理部分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确定的查验安排,方可对医疗器械实施查验。
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在法令作业中需求对医疗器械进行查验的,应当托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查验安排进行,并付出相关费用。
当事人对查验定论有贰言的,能够自收到查验定论之日起7个作业日内挑选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查验安排进行复检。承当复检作业的医疗器械查验安排应当在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规矩的时间内作出复检定论。复检定论为终究查验定论。
第五十八条 对或许存在有害物质或许擅自改动医疗器械规划、原资料和出产工艺并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依照医疗器械国家规范、职业规范规矩的查验项目和查验办法无法查验的,医疗器械查验安排能够弥补查验项目和查验办法进行查验;运用弥补查验项目、查验办法得出的查验定论,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同意,能够作为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确定医疗器械质量的根据。
第五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督查看;发现未经同意、篡改经同意的广告内容的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向地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陈述,由其向社会布告。
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应当依照有关广告处理的法令、行政法规的规矩,对医疗器械广告进行监督查看,查办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发现医疗器械广告违法发布行为,应当提出处理主张并依照有关程序移送地点地同级工商行政处理部分。
第六十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树立一致的医疗器械监督处理信息渠道。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应当经过信息渠道依法及时发布医疗器械答应、存案、查看查验、违法行为查办状况等日常监督处理信息。可是,不得走漏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存案人、出产运营企业、运用单位树立信誉档案,对有不良信誉记载的添加监督查看频次。
第六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处理等部分应当发布本单位的联系方法,承受咨询、投诉、告发。食品药品监督处理等部分接到与医疗器械监督处理有关的咨询,应当及时答复;接到投诉、告发,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答复。对咨询、投诉、告发状况及其答复、核实、处理状况,应当予以记载、保存。
有关医疗器械研发、出产、运营、运用行为的告发经查询事实的,食品药品监督处理等部分对告发人应当给予奖赏。
第六十二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拟定、调整、修正本法令规矩的目录以及与医疗器械监督处理有关的规范,应当揭露征求定见;采纳听证会、论证会等方法,听取专家、医疗器械出产运营企业和运用单位、顾客以及相关安排等方面的定见。
第七章 法令职责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出产运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出产运营的东西、设备、原资料等物品;违法出产运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缺乏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职责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答应请求:
(一)出产、运营未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二)未经答应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出产活动的;
(三)未经答应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运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一项景象、情节严峻的,由原发证部分撤消医疗器械出产答应证或许医疗器械运营答应证。
第六十四条 供给虚伪资料或许采纳其他诈骗手法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出产答应证、医疗器械运营答应证、广告同意文件等答应证件的,由原发证部分撤消现已获得的答应证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不受理相关职责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答应请求。
假造、变造、生意、租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答应证件的,由原发证部分予以收缴或许撤消,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缺乏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违背治安处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理处置。
第六十五条 未依照本法令规矩存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会布告未存案单位和产品称号,能够处1万元以下罚款。
存案时供给虚伪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向社会布告存案单位和产品称号;情节严峻的,直接职责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器械出产运营活动。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出产、运营或许运用的医疗器械;违法出产、运营或许运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缺乏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产歇业,直至由原发证部分撤消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出产答应证、医疗器械运营答应证:
(一)出产、运营、运用不契合强制性规范或许不契合经注册或许存案的产品技能要求的医疗器械的;
(二)医疗器械出产企业未依照经注册或许存案的产品技能要求安排出产,或许未依照本法令规矩树立质量处理系统并坚持有用运转的;
(三)运营、运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筛选的医疗器械,或许运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
(四)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责令其依照本法令规矩实施召回或许中止运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许中止运营医疗器械的;
(五)托付不具有本法令规矩条件的企业出产医疗器械,或许未对受托方的出产行为进行处理的。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产歇业,直至由原发证部分撤消医疗器械出产答应证、医疗器械运营答应证:
(一)医疗器械出产企业的出产条件发作改动、不再契合医疗器械质量处理系统要求,未依照本法令规矩整改、中止出产、陈述的;
(二)出产、运营阐明书、标签不契合本法令规矩的医疗器械的;
(三)未依照医疗器械阐明书和标签标明要求运送、储存医疗器械的;
(四)转让过期、失效、筛选或许查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和卫生计生主管部分根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正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产歇业,直至由原发证部分撤消医疗器械出产答应证、医疗器械运营答应证:
(一)医疗器械出产企业未依照要求提交质量处理系统自查陈述的;
(二)医疗器械运营企业、运用单位未依照本法令规矩树立并实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载准则的;
(三)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事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事务的运营企业未依照本法令规矩树立并实行出售记载准则的;
(四)对重复运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运用单位未依照消毒和处理的规矩进行处理的;
(五)医疗器械运用单位重复运用一次性运用的医疗器械,或许未依照规矩毁掉运用过的一次性运用的医疗器械的;
(六)对需求定时查看、查验、校准、保养、保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运用单位未依照产品阐明书要求查看、查验、校准、保养、保护并予以记载,及时进行剖析、点评,保证医疗器械处于杰出状况的;
(七)医疗器械运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许未依照规矩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载中的;
(八)医疗器械运用单位发现运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当即中止运用、告诉检修,或许持续运用经检修仍不能到达运用安全规范的医疗器械的;
(九)医疗器械出产运营企业、运用单位未依照本法令规矩展开医疗器械不良事情监测,未依照要求陈述不良事情,或许对医疗器械不良事情监测技能安排、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展开的不良事情查询不予合作的。
第六十九条 违背本法令规矩展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责令改正或许当即中止临床试验,能够处5万元以下罚款;形成严峻后果的,依法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给予降级、免职或许开除的处置;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安排资质的,由颁发其资质的主管部分撤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安排资质,5年内不受理其资质确定请求。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安排出具虚伪陈述的,由颁发其资质的主管部分撤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安排资质,10年内不受理其资质确定请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免职或许开除的处置。
第七十条 医疗器械查验安排出具虚伪查验陈述的,由颁发其资质的主管部分撤消查验资质,10年内不受理其资质确定请求;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免职或许开除的处置;遭到开除处置的,自处置决议作出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医疗器械查验作业。
第七十一条 违背本法令规矩,发布未获得同意文件的医疗器械广告,未事前核实同意文件的实在性即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或许发布广告内容与同意文件不共同的医疗器械广告的,由工商行政处理部分依照有关广告处理的法令、行政法规的规矩给予处置。
篡改经同意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的,由原发证部分撤消该医疗器械的广告同意文件,2年内不受理其广告批阅请求。
发布虚伪医疗器械广告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决议暂停出售该医疗器械,并向社会发布;依然出售该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没收违法出售的医疗器械,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医疗器械技能审评安排、医疗器械不良事情监测技能安排未依照本法令规矩实行职责,致使审评、监测作业呈现严重失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正告;形成严峻后果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降级、免职或许开除的处置。
第七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及其作业人员应当严厉依照本法令规矩的处置品种和起伏,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详细情节行使行政处置权,详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拟定。
第七十四条 违背本法令规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或许其他有关部分不实行医疗器械监督处理职责或许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许任免机关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正告、记过或许记大过的处置;形成严峻后果的,给予降级、免职或许开除的处置。
第七十五条 违背本法令规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形成人身、产业或许其他危害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法令下列用语的意义:
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许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用具、体外确诊试剂及校准物、资料以及其他相似或许相关的物品,包含所需求的计算机软件;其功效首要经过物理等方法获得,不是经过药理学、免疫学或许代谢的方法获得,或许虽然有这些方法参加可是只起辅佐效果;其意图是:
(一)疾病的确诊、防备、监护、医治或许缓解;
(二)损害的确诊、监护、医治、缓解或许功用补偿;
(三)生理结构或许生理进程的查验、代替、调理或许支撑;
(四)生命的支撑或许保持;
(五)妊娠操控;
(六)经过对来自人体的样本进行查看,为医疗或许确诊意图供给信息。
医疗器械运用单位,是指运用医疗器械为别人供给医疗等技能服务的安排,包含获得医疗安排执业答应证的医疗安排,获得计划生育技能服务安排执业答应证的计划生育技能服务安排,以及依法不需求获得医疗安排执业答应证的血站、单采血浆站、恢复辅佐用具适配安排等。
第七十七条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能够收取费用。详细收费项目、规范分别由国务院财务、价格主管部分依照国家有关规矩拟定。
第七十八条 非营利的避孕医疗器械处理办法以及医疗卫生安排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情而研发的医疗器械的处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会同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分拟定。
中医医疗器械的处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会同国务院中医药处理部分根据本法令的规矩拟定;恢复辅佐用具类医疗器械的规模及其处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处理部分会同国务院民政部分根据本法令的规矩拟定。
第七十九条 戎行医疗器械运用的监督处理,由戎行卫生主管部分根据本法令和戎行有关规矩安排实施。
第八十条 本法令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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