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第二胎生育政策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11 12:19浏览量:1713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令
一对夫妻已有一个子女,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经同意能够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两边均为独生子女;
(二)夫妻一方为勇士的独生子女;
(三)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
(四)子女为残疾儿,不能生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以为夫妻能够再生育;
(五)夫妻一方因公致残,评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
(六)夫妻两边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回大陆久居,时刻不满六年。
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或许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两边契合本法令规则算计有两个子女的,经同意能够再生育一个子女。
夫妻两边均为农村人口,已有一个子女,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经同意能够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
(二)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且已损失生育能力;
(三)女方无兄弟且只要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成婚落户,奉养女方爸爸妈妈;
(四)夫妻两边久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人均犁地二亩以上或许人均山林地三十亩以上的乡;
(五)只要一个女孩。
夫妻两边均为渔民,或许夫妻一方接连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现仍在井下采掘作业,只要一个女孩的,参照前款第(五)项规则履行。
夫妻两边均为归国华侨,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经同意能够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回国久居入境时已怀孕;
(二)夫妻两边回国时刻不满六年,只要一个子女;
(三)所生子女在国外久居,国内无子女。
详细履行情况咨询当地计生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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