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06 15:58浏览量:102
在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的时分,两边当事人能够约好劳作合同的期限,也能够不约好劳作合同的期限,假如没有约好期限的,便是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那么,签定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呢?下面,听讼网小编具体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按照劳作合同法的规则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两倍的薪酬(两倍薪酬的起算时刻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刻为补订书面劳作合同的前一日),并与劳作者补订书面劳作合同。
二、劳作合同实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作者的最低薪酬规范、劳作保护、劳作条件、作业损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规范等事项,按照劳作合同实行地的有关规则实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范高于劳作合同实行地的有关规范,且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约好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则实行的,从其约好。
三、劳作者在试用期的薪酬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等级低薪酬的80%或许不得低于劳作合同约好薪酬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薪酬规范。
四、用人单位应当付出对劳作者进行专业技术训练的有凭据的训练费用、训练期间的差旅费用及因训练发生的用于该劳作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五、除劳作者与用人单位洽谈一致的景象外,劳作者按照劳作合同法规则,提出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与其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对劳作合同的内容,两边应当按照合法、公正、相等自愿、洽谈一致、诚实信用的准则洽谈确认。
六、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作者不与用人单位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作者停止劳作联系,无需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可是应当依法向劳作者付出其实际作业时刻的劳作报酬。
七、劳作合同期满,可是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按照约好的服务期没有到期的,劳作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两边还有约好的,从其约好。
八、员工接连作业满10年的开始时刻,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核算,包含劳作合同法施行前的作业年限。
九、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不得在劳作合同法规则的劳作合同停止景象之外约好其他的劳作合同停止条件。
十、劳作者非因自己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作业的,劳作者在原用人单位的作业年限兼并核算为新用人单位的作业年限。原用人单位现已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免除、停止劳作合同核算付出经济补偿的作业年限时,不再核算劳作者在原用人单位的作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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