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否要求劳动者在试用后再签订劳动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05 03:01浏览量:1342
现在劳作者求职过程中,可能会处处受阻,也有些急着要有一份作业,而很快容许了入职要求。公司能否要求劳作者在试用后再签定劳作合同?当然是不能的,公司要先和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在合同中约好合法的试用期。概况怎么,跟着听讼网小编来看看。
公司能不能要求劳作者在试用后再签定劳作合同,答案是不能。
试用期限是依据劳作合同期限的长短来约好的,应包含在劳作合同期限之内。劳作合同当事人仅约好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作合同期限。试用期的上限依据劳作合同期限设定:劳作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1个月;劳作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越6个月。所以公司不能独自和劳作者约好试用期,而是要先和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在合同中约好合法的试用期。
相关规则—《劳作合同法》
第十条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书面劳作合同。
已树立劳作联系,未一起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在用工前缔结劳作合同的,劳作联系自用工之日起树立。
第十九条劳作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一个月;劳作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越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作者只能约好一次试用期。
以完结必定作业任务为期限的劳作合同或许劳作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好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作合同期限内。劳作合同仅约好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作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作者在试用期的薪酬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等级低薪酬或许劳作合同约好薪酬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薪酬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作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则的景象外,用人单位不得免除劳作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免除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阐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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