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签订日期和备案不同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24 19:12浏览量:2676
签定了劳作合同之后,公司会将劳作合同拿到劳作局存案,让劳作局能清楚公司人员变化状况。可是有些人发现劳作合同签定的时刻跟拿去存案的时刻是不一致,那么,劳作合同签定日期和存案不同怎么办?下面听讼网黄山律师为你详细介绍相关常识。
劳作合同签定日期和存案不一致怎么办
个人劳作合同和劳作局存案日期不一致,以劳作者入职时刻为准。劳作者和用人单位签定的劳作合同没有法律规定必需要进行存案,劳作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在劳作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许盖章收效。
《劳作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作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在劳作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许盖章收效。
劳作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各执一份。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用人单位应当树立员工名册备检。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作者时,应当照实奉告劳作者作业内容、作业条件、作业地址、工作损害、安全出产状况、劳作报酬,以及劳作者要求了解的其他状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作者与劳作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状况,劳作者应当照实阐明。
第十条 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书面劳作合同。
已树立劳作联系,未一起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在用工前缔结劳作合同的,劳作联系自用工之日起树立。
劳作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1、劳作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作者,即具有劳作权力能力和劳作行为能力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具有运用劳作能力的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企业个别经济安排、工作安排、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两边在完成劳作过程中具有分配与被分配、领导与遵守的从属联系。
2、劳作合同内容具有劳作权力和责任的统一性和对应性。没有只享用劳作权力而不实行劳作责任的,也没有只实行劳作责任而不享用劳作权力的。一方的劳作权力是另一方的劳作责任,反之亦然。
3、劳作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作行为。
4、劳作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征。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就劳作合同条款内容达到一致意见,劳作合同即建立。用人单位依据劳作者劳作的数量和质量给付劳作报酬,不能无偿运用劳作力。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均享有必定的权力并实行相应的责任。
5、劳作合同往往触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联系。劳作合同有必要具有社会保险条款,一起劳作合同两边当事人也能够在劳作合同中明确规定有关福利待遇条款,而这些条款往往触及第三人物质利益待遇。
劳作合同签定日期和存案不一致怎么办?劳作合同拿去劳作局存案关于劳作者来说有什么优点或是害处,如你不清楚应该要及时去了解。关于劳作合同签定日期和存案不一致带来的详细影响,为了对自己有利最好与听讼网黄山律师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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