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和投案自首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20 07:20浏览量:1191
依据交管部分出台规范,以下8种景象将被确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发作交通事端,交通事端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端现场的;
2、交通事端当事人以为自己没有事端责任,驾车驶离事端现场的;
3、交通事端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实行现场听候处理责任,弃车脱离事端现场后又回来的;
4、交通事端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脱离医院的;
5、交通事端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族留下假名字、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脱离医院的;
6、交通事端当事人承受查询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端当事人脱离现场且不供认曾发作交通事端,但有依据证明应知道发作交通事端的;
8、经洽谈未能达到共同或未经洽谈给付补偿费用显着缺乏,交通事端当事人未留下自己实在信息,有依据证明其强行脱离现场的。
除了哪些状况能够被确定为肇逃外,交管部分还对哪些行为不构成肇逃做出了规则:
1、交通事端当事人对事端现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洽谈处理,达到协议,并留下实在名字、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
2、交通事端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端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方位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3、交通事端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集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脱离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族赞同,留下自己实在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回来的;
4、交通事端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脱离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
5、交通事端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依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端发作的;
6、有依据证明交通事端当事人因或许遭到人身损伤而被逼脱离交通事端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怎么确定投案自首
交管部分规则,确定投案自首情节为:
1、逃逸人主动到交管部分或其他公安部分投案并照实交待罪错现实的;
2、逃逸人托付别人或打电话向交管部分或其他公安部分报案,等候处理并照实交待罪错现实的;
3、逃逸人途中向交管部分或当地有关部分报案,等候承受处理的。别的,依据规则,具有下列景象的交通肇事逃逸案子确定为刑事案子并移送刑侦部分立案处理:行为人为躲避法令追查,成心致被害人伤亡的;行为人为躲避法令追查,将被害人带离事端现场后躲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及时救助而逝世或严峻残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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