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在出售时可以作调减处理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04 10:42浏览量:2250
网友发问:
停用的固定财物,管帐已按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已作交税调增处理。该财物在第二年出售,请问已调增的财物折旧,能否在出售时将已调增的折旧额作交税调减处理?
律师回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规则,企业转让财物,该项财物的净值,准予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七十四条规则,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财物的净值和第十九条所称产业净值,是指有关财物、产业的计税根底减除现已依照规则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依据上述规则,企业所得税处理时可扣除的净值是以财物的计税根底为条件的。
例如:固定财物原价100万元,管帐折旧60万元,税法规则折旧55万元,当年交税调增5万元。2009年12月31日,管帐账面价值40万元,计税价值45万元。2010年出售财物获得价格30万元。其他未提及税费及事项忽略不计。
上述处置固定财物事项在《交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42行“1.产业损失”的填列:
1、第1列“账载金额”填写交税人依照国家统一管帐制度承认的产业损失金额:10万元;
2、第2列“税收金额”填写交税人依照税收规则答应税前扣除的产业损失金额:15万元;
3、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的绝对值5万元,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