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转让“四钻”淘宝店铺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13 20:17浏览量:1763

摘要:跟着现代社会电子网购的快速开展,越来越多的人投入到了电商之中,很多人购买物品的时分喜爱重视店家的诺言等级,所以转让诺言等级高的店肆也就孕育而生,接下来听讼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事例为您剖析,供您参阅。
事例
姚某于2005年在淘宝网开了一家主营化妆品事务的网店,经过几年的打理,诺言等级累积至“四钻”,具有安稳的客户群。2011年,李某与姚某签定了淘宝网店转让合同,约好姚某将淘宝店肆以4万余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因淘宝网实施网店的实名认证准则,故李某付出转让金并接收店肆后,仅对账号密码进行了改变,后台实名认证的店东仍为姚某。
之后,姚某进入阿里巴巴下属单位任职。2015年淘宝公司查到姚某名下开设有淘宝店肆,随后,依据内部工作人员不得开设淘宝店肆的规矩,将系争淘宝店肆账号关停。李某的正常运营活动忽然中止,便以淘宝公司侵略其合法权益为由将其诉至法院,恳求承认其与姚某间的淘宝店肆转让合同有用,姚某与淘宝公司帮忙其改变店肆实名认证信息并解封店肆。
法院裁判及法令剖析
一审确定:店肆转让有用
李某认为,两边签定的转让合同,系姚某处置个人合法财产的行为,应属合法有用;自己在接手系争店肆之后,一向正常运营,亦未有其他违规行为。因而,淘宝网没有理由关停自己的淘宝店肆账号。姚某对两边签定的转让合同无异议,认为系争淘宝店肆之所以被冻住,是因为后台认证信息未做改变,其赞同进行后台更名。
淘宝公司辩称,姚某在开设店肆时签定过淘宝服务协议,该协议约好制止转让店肆;李某与姚某签定转让合一起也知晓后台无法进行实名认证信息的改变,因而两边签定的转让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姚某作为内部工作人员开设淘宝店肆归于不正当投机,按淘宝内部规矩应给予查封账户处理。两边私自转让淘宝店肆的行为,已侵略了淘宝作为网络买卖渠道的利益,淘宝没有帮忙过户的责任。
一审法院确定李某与姚某转让店肆的行为的确有违淘宝服务协议,晦气于淘宝网络渠道的运营,但因考虑到店肆转让后买卖诺言杰出,未对买卖次序发生晦气影响,故支撑了李某的诉请。淘宝公司不服判定,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改判:淘宝店肆私自转让不发生法令效力
上海一中院二审审理后确定,姚某经过与淘宝公司签定服务协议获得系争店肆之运营权,两边构成合法有用的合同联系。姚某转让系争店肆,实质上系将其与淘宝公司间的合同权利责任一并转让给李某。依据合同法的规矩,合同权利责任的归纳转让须经对方当事人赞同。现姚某与李某未征得淘宝公司赞同私自转让,该转让行为不发生法令效力。淘宝公司查封系争店肆,亦属依据内部规矩作出的正常办理行为,并无不当。
别的,淘宝店肆均存在必定程度的诺言等级,该诺言等级与店东运营才能及诺言休戚相关,是顾客网络购物时的重要参阅要素。在缺少转让公示的景象下,店东私自转让淘宝店肆,确会导致运营才能及诺言与诺言等级不匹配之情况,对网络买卖安全带来晦气影响,故二审确定淘宝服务协议规矩约束店肆私自转让具有合理性。终究,法院二审依法改判驳回李某的悉数诉讼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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