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01 01:56浏览量:728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指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令法规发作交通事故后,关于受害人或受损资产未做必要的抢救或处理或未按规则向公安机关报警,私行逃离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无法确认和追查的行为。听讼网小编带你了解更多。
交通肇事逃逸罪
(1)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有必要到达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重大损失的程度,这是确定交通肇过后逃逸的条件和根底。假如行为人没有形成上述严重后果而逃逸的,则不该确定该行为人交通肇过后逃逸,仅能作为治安处罚的从重情节考虑。
(2)行为人在逃逸时有必要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作,这是行为人的片面认知要素。假如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作而脱离现场,则不能确定为交通肇过后逃逸,只能确定其构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需求着重的是,笔者所说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假如行为人应当知道 自己的行为形成交通事故而假装不知道,逃离事故现场的,仍应确定为交通肇过后逃逸。
(3)逃逸的意图是为了躲避法令追查,这是确定交通肇过后逃逸的一个重要要素。
实践中,肇事人逃跑的意图大多是为了躲避法令追查,但也有少数人是因为其他意图,如惧怕遭到被害人亲朋及其他围观大众的殴伤而逃跑,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很快经过陈述领导或报警等方法,承受法令的处理。明显,这些人的片面恶性要小得多,因而,有必要在确守时加以区别,以确保精确适用法令,做到不枉不纵。当然,行为人出于合理意图逃离现场后,有必要及时向有关机关报案,承受法令处理,不然,假如行为人一逃便石沉大海,仍应确定为交通肇过后逃逸。
(4)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不该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我国刑法规则的交通肇过后逃逸并不是单指的当场逃逸,也包含过后逃逸,关键是看行为人的片面意图与社会危害性,交通肇过后,虽及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但在之后却畏罪逃跑的仍应确定为交通肇过后逃逸。
量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则:交通运输肇过后逃逸或许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逝世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五条的规则 因逃逸致人逝世,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过后为躲避法令追查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逝世的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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