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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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经过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一般合伙企业
第一节 合伙企业树立
第二节 合伙企业产业
第三节 合伙业务实施
第四节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联系
第五节 入伙、退伙
第六节 特别的一般合伙企业
第三章 有限合伙企业
第四章 合伙企业闭幕、清算
第五章 法令职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标准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款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展开,拟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天然人、法人和其他安排依照本法在我国境内树立的一般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一般合伙企业由一般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连带职责。本法对一般合伙人承当职责的方法有特别规则的,从其规则。
有限合伙企业由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一般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连带职责,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款承当职责。
第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一般合伙人。
第四条 合伙协议依法由整体合伙人洽谈一致、以书面方法缔结。
第五条 缔结合伙协议、树立合伙企业,应当遵从自愿、相等、公正、诚笃信用原则。
第六条 合伙企业的出产运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则,由合伙人别离交纳所得税。
第七条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有必要恪守法令、行政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当社会职责。
第八条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产业及其权益受法令保护。
第九条 恳求树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挂号机关提交挂号恳求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运营规模中有归于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在挂号前须经赞同的项意图,该项运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赞同,并在挂号时提交赞同文件。
第十条 恳求人提交的挂号恳求资料彻底、契合法定方法,企业挂号机关能够当场挂号的,应予当场挂号,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则景象外,企业挂号机关应当自受理恳求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挂号的抉择。予以挂号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挂号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阐明理由。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树立日期。
合伙企业收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树立分支安排,应当向分支安排所在地的企业挂号机关恳求挂号,收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挂号事项发作改动的,实施合伙业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改动抉择或许发作改动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挂号机关恳求处理改动挂号。
第二章 一般合伙企业
第一节 合伙企业树立
第十四条 树立合伙企业,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天然人的,应当具有彻底民事行为才能;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许实践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称号和出产运营场所;
(五)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称号中应当标明“一般合伙”字样。
第十六条 合伙人能够用钱银、什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许其他产业权力出资,也能够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什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许其他产业权力出资,需求评价作价的,能够由整体合伙人洽谈确认,也能够由整体合伙人托付法定评价安排评价。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价方法由整体合伙人洽谈确认,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十七条 合伙人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约好的出资方法、数额和缴付期限,实施出资职责。
以非钱银产业出资的,依照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需求处理产业权搬运手续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称号和首要运营场所的地址;
(二)合伙意图和合伙运营规模;
(三)合伙人的名字或许称号、居处;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法、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赢利分配、亏本分管方法;
(六)合伙业务的实施;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处理方法;
(九)合伙企业的闭幕与清算;
(十)违约职责。
第十九条 合伙协议经整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收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力,实施职责。
修正或许弥补合伙协议,应当经整体合伙人一致赞同;可是,合伙协议还有约好的在外。
合伙协议未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洽谈抉择;洽谈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处理。
第二节 合伙企业产业
第二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获得的收益和依法获得的其他产业,均为合伙企业的产业。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恳求切割合伙企业的产业;可是,本法还有规则的在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搬运或许处置合伙企业产业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立好心第三人。
第二十二条 除合伙协议还有约好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悉数或许部分产业比例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赞同。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悉数或许部分产业比例时,应当告诉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产业比例的,在平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可是,合伙协议还有约好的在外。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产业比例的,经修正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正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力,实施职责。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产业比例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赞同;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赞同,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好心第三人形成丢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第三节 合伙业务实施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对实施合伙业务享有平等的权力。
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好或许经整体合伙人抉择,能够托付一个或许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实施合伙业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安排实施合伙业务的,由其派遣的代表实施。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则托付一个或许数个合伙人实施合伙业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实施合伙业务。
不实施合伙业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实施业务合伙人实施合伙业务的状况。
第二十八条 由一个或许数个合伙人实施合伙业务的,实施业务合伙人应当定时向其他合伙人陈述业务实施状况以及合伙企业的运营和财政状况,其实施合伙业务所发作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发作的费用和亏本由合伙企业承当。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运营状况和财政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政资料。
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别离实施合伙业务的,实施业务合伙人能够对其他合伙人实施的业务提出贰言。提出贰言时,应当暂停该项业务的实施。假如发作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则作出抉择。
受托付实施合伙业务的合伙人不依照合伙协议或许整体合伙人的抉择实施业务的,其他合伙人能够抉择撤消该托付。
第三十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抉择,依照合伙协议约好的表决方法处理。合伙协议未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的,实施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整体合伙人过半数经过的表决方法。
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方法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三十一条 除合伙协议还有约好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整体合伙人一致赞同:
(一)改动合伙企业的称号;
(二)改动合伙企业的运营规模、首要运营场所的地址;
(三)处置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许处置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产业权力;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别人供给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运营处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许同别人合作运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赛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还有约好或许经整体合伙人一致赞同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买卖。
合伙人不得从事危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赢利分配、亏本分管,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好处理;合伙协议未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的,由合伙人洽谈抉择;洽谈不成的,由合伙人依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管;无法确认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管。
合伙协议不得约好将悉数赢利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许由部分合伙人承当悉数亏本。
第三十四条 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好或许经整体合伙人抉择,能够添加或许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三十五条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运营处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规模内实施职务。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运营处理人员,逾越合伙企业授权规模实施职务,或许在实施职务过程中因成心或许严重过失给合伙企业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第三十六条 合伙企业应当依照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树立企业财政、会计制度。
第四节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联系
第三十七条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实施合伙业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力的约束,不得对立好心第三人。
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款,应先以其悉数产业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款的,合伙人承当无限连带职责。
第四十条 合伙人因为承当无限连带职责,清偿数额超越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则的其亏本分管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四十一条 合伙人发作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款,相关债款人不得以其债款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款;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力。
第四十二条 合伙人的自有产业缺乏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款的,该合伙人能够以其从合伙企业平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款人也能够依法恳求人民法院强制实施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产业比例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实施合伙人的产业比例时,应当告诉整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赞同将该产业比例转让给别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则为该合伙人处理退伙结算,或许处理减少该合伙人相应产业比例的结算。
第五节 入伙、退伙
第四十三条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还有约好外,应当经整体合伙人一致赞同,并依法缔结书面入伙协议。
缔结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照实奉告原合伙企业的运营状况和财政状况。
第四十四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平等权力,承当平等职责。入伙协议还有约好的,从其约好。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款承当无限连带职责。
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好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合伙人能够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好的退伙事由呈现;
(二)经整体合伙人一致赞同;
(三)发作合伙人难以持续参与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峻违背合伙协议约好的职责。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好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业务实施形成晦气影响的状况下,能够退伙,但应当提早三十日告诉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七条 合伙人违背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则退伙的,应当补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形成的丢失。
第四十八条 合伙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天然人逝世或许被依法宣告逝世;
(二)个人丢失偿债才能;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封闭、撤消,或许被宣告破产;
(四)法令规则或许合伙协议约好合伙人有必要具有相关资历而丢失该资历;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悉数产业比例被人民法院强制实施。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才能人或许约束民事行为才能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赞同,能够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一般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赞同的,该无民事行为才能或许约束民事行为才能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践发作之日为退伙收效日。
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赞同,能够抉择将其开除:
(一)未实施出资职责;
(二)因成心或许严重过失给合伙企业形成丢失;
(三)实施合伙业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作合伙协议约好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开除抉择应当书面告诉被开除人。被开除人接到开除告诉之日,开除收效,被开除人退伙。
被开除人对开除抉择有贰言的,能够自接到开除告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述。
第五十条 合伙人逝世或许被依法宣告逝世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产业比例享有合法承继权的承继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好或许经整体合伙人一致赞同,从承继开端之日起,获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历。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承继人交还被承继合伙人的产业比例:
(一)承继人不肯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令规则或许合伙协议约好合伙人有必要具有相关资历,而该承继人未获得该资历;
(三)合伙协议约好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景象。
合伙人的承继人为无民事行为才能人或许约束民事行为才能人的,经整体合伙人一致赞同,能够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一般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整体合伙人未能一致赞同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承继合伙人的产业比例交还该承继人。
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依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产业状况进行结算,交还退伙人的产业比例。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形成的丢失负有补偿职责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补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断的合伙企业业务的,待该业务了断后进行结算。
第五十二条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产业比例的交还方法,由合伙协议约好或许由整体合伙人抉择,能够交还钱银,也能够交还什物。
第五十三条 退伙人对根据其退伙前的原因发作的合伙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连带职责。
第五十四条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产业少于合伙企业债款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则分管亏本。
第六节 特别的一般合伙企业
第五十五条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供给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安排,能够树立为特别的一般合伙企业。
特别的一般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则承当职责的一般合伙企业。
特别的一般合伙企业适用本节规则;本节未作规则的,适用本章第一节至第五节的规则。
第五十六条 特别的一般合伙企业称号中应当标明“特别一般合伙”字样。
第五十七条 一个合伙人或许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成心或许严重过失形成合伙企业债款的,应当承当无限职责或许无限连带职责,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产业比例为限承当职责。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成心或许严重过失形成的合伙企业债款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款,由整体合伙人承当无限连带职责。
第五十八条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成心或许严重过失形成的合伙企业债款,以合伙企业产业对外承当职责后,该合伙人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好对给合伙企业形成的丢失承当补偿职责。
第五十九条 特别的一般合伙企业应当树立执业危险基金、处理工作稳妥。
执业危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形成的债款。执业危险基金应当独自立户处理。详细处理方法由国务院规则。
第三章 有限合伙企业
第六十条 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则;本章未作规则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一般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则。
第六十一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树立;可是,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一般合伙人。
第六十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称号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第六十三条 合伙协议除契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则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名字或许称号、居处;
(二)实施业务合伙人应具有的条件和挑选程序;
(三)实施业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方法;
(四)实施业务合伙人的开除条件和替换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职责;
(六)有限合伙人和一般合伙人彼此改变程序。
第六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能够用钱银、什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许其他产业权力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十五条 有限合伙人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好如期足额交纳出资;未如期足额交纳的,应当承当补缴职责,并对其他合伙人承当违约职责。
第六十六条 有限合伙企业挂号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名字或许称号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第六十七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一般合伙人实施合伙业务。实施业务合伙人能够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认实施业务的酬劳及酬劳提取方法。
第六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不实施合伙业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实施合伙业务:
(一)参与抉择一般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运营处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挑选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业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政会计陈述;
(五)对触及本身利益的状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政会计账簿等财政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遭到危害时,向有职责的合伙人建议权力或许提申述讼;
(七)实施业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力时,催促其行使权力或许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申述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供给担保。
第六十九条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悉数赢利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可是,合伙协议还有约好的在外。
第七十条 有限合伙人能够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买卖;可是,合伙协议还有约好的在外。
第七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能够自营或许同别人合作运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赛的业务;可是,合伙协议还有约好的在外。
第七十二条 有限合伙人能够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产业比例出质;可是,合伙协议还有约好的在外。
第七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能够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好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产业比例,但应当提早三十日告诉其他合伙人。
第七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产业缺乏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款的,该合伙人能够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平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款人也能够依法恳求人民法院强制实施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产业比例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实施有限合伙人的产业比例时,应当告诉整体合伙人。在平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五条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闭幕;有限合伙企业仅剩一般合伙人的,转为一般合伙企业。
第七十六条 第三人有理由信任有限合伙人为一般合伙人并与其买卖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买卖承当与一般合伙人相同的职责。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别人进行买卖,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许其他合伙人形成丢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第七十七条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款,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当职责。
第七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景象之一的,当然退伙。
第七十九条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天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丢失民事行为才能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而要求其退伙。
第八十条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天然人逝世、被依法宣告逝世或许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安排中止时,其承继人或许权力承受人能够依法获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历。
第八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根据其退伙前的原因发作的有限合伙企业债款,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产业承当职责。
第八十二条 除合伙协议还有约好外,一般合伙人改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许有限合伙人改变为一般合伙人,应当经整体合伙人一致赞同。
第八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改变为一般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作的债款承当无限连带职责。
第八十四条 一般合伙人改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一般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作的债款承当无限连带职责。
第四章 合伙企业闭幕、清算
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闭幕: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抉择不再运营;
(二)合伙协议约好的闭幕事由呈现;
(三)整体合伙人抉择闭幕;
(四)合伙人已不具有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好的合伙意图现已完成或许无法完成;
(六)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封闭或许被撤消;
(七)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原因。
第八十六条 合伙企业闭幕,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整体合伙人担任;经整体合伙人过半数赞同,能够自合伙企业闭幕事由呈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许数个合伙人,或许托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闭幕事由呈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认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许其他好坏联系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八十七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实施下列业务:
(一)整理合伙企业产业,别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产业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断业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整理债款、债款;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款后的剩下产业;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与诉讼或许裁定活动。
第八十八条 清算人自被确认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闭幕事项告诉债款人,并于六十日内涵报纸上布告。债款人应当自接到告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告诉书的自布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款。
债款人申报债款,应当阐明债款的有关事项,并供给证明资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款进行挂号。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展开与清算无关的运营活动。
第八十九条 合伙企业产业在付出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稳妥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债款后的剩下产业,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则进行分配。
第九十条 清算完毕,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陈述,经整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挂号机关报送清算陈述,恳求处理合伙企业刊出挂号。
第九十一条 合伙企业刊出后,原一般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款仍应承当无限连带职责。
第九十二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款的,债款人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恳求,也能够要求一般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一般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款仍应承当无限连带职责。
第五章 法令职责
第九十三条 违背本法规则,提交虚伪文件或许采纳其他诈骗手法,获得合伙企业挂号的,由企业挂号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撤消企业挂号,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 违背本法规则,合伙企业未在其称号中标明“一般合伙”、“特别一般合伙”或许“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挂号机关责令期限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五条 违背本法规则,未收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许合伙企业分支安排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挂号机关责令中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挂号事项发作改动时,未依照本法规则处理改动挂号的,由企业挂号机关责令期限挂号;逾期不挂号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挂号事项发作改动,实施合伙业务的合伙人未如期恳求处理改动挂号的,应当补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许好心第三人形成的丢失。
第九十六条 合伙人实施合伙业务,或许合伙企业从业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许采纳其他手法侵吞合伙企业产业的,应当将该利益和产业交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许其他合伙人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第九十七条 合伙人对本法规则或许合伙协议约好有必要经整体合伙人一致赞同始得实施的业务私行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许其他合伙人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第九十八条 不具有业务实施权的合伙人私行实施合伙业务,给合伙企业或许其他合伙人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第九十九条 合伙人违背本法规则或许合伙协议的约好,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赛的业务或许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买卖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一切;给合伙企业或许其他合伙人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第一百条 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规则向企业挂号机关报送清算陈述,或许报送清算陈述隐秘重要现实,或许有严重遗失的,由企业挂号机关责令改正。由此发作的费用和丢失,由清算人承当和补偿。
第一百零一条 清算人实施清算业务,牟取非法收入或许侵吞合伙企业产业的,应当将该收入和侵吞的产业交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许其他合伙人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第一百零二条 清算人违背本法规则,藏匿、搬运合伙企业产业,对资产负债表或许产业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许在未清偿债款前分配产业,危害债款人利益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第一百零三条 合伙人违背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当违约职责。
合伙人实施合伙协议发作争议的,合伙人能够经过洽谈或许调停处理。不肯经过洽谈、调停处理或许洽谈、调停不成的,能够依照合伙协议约好的裁定条款或许过后达到的书面裁定协议,向裁定安排恳求裁定。合伙协议中未缔结裁定条款,过后又没有达到书面裁定协议的,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述。
第一百零四条 有关行政处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违背本法规则,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危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置。
第一百零五条 违背本法规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一百零六条 违背本法规则,应当承当民事补偿职责和交纳罚款、罚金,其产业缺乏以一起付出的,先承当民事补偿职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七条 非企业专业服务安排根据有关法令采纳合伙制的,其合伙人承当职责的方法能够适用本法关于特别的一般合伙企业合伙人承当职责的规则。
第一百零八条 外国企业或许个人在我国境内树立合伙企业的处理方法由国务院规则。
第一百零九条 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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