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定情形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05 19:32浏览量:249
劳作合同的改变,是指劳作合同依法缔结后,在合同没有实行或许没有实行结束之前,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在相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已缔结的劳作合同条款进行修正、弥补或废止部分内容的法令行为。当劳作合同呈现实行妨碍时,法令答应两边当事人在劳作合同的有用期内,对原劳作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和改变。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合同两边能够改变本合同:
(1)在不危害国家、团体和别人利益的情况下,两边协商一致的;
(2)劳作合同缔结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严峻改变,经合同两边协商一致的;
(3)因为不可抗力的要素致使劳作合同无法彻底实行的。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防止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役等。;
(4)劳作合同缔结时所根据的法令、法规已修正的;
(5)劳作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生改变、劳作能力损失或部分损失、地点岗位与其职业技能不相适应、职业技能提高了必定等级等,形成原劳作合同不能实行或许假如持续实行原合同规则的责任对劳作者显着不公平;
(6)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景象。《劳作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则,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协商一致,能够改变劳作合同约好的内容。因为劳作法未明确规则劳作合同改变需选用书面形式,实践中用人单位随意改变劳作合同的现象比较严峻,如随意调整劳作者工作岗位,随意下降劳作者工资标准,严峻危害了劳作者的合法权益,为了标准劳作合同改变行为,劳作合同法明确规则了改变劳作合同,应当选用书面形式。改变后的劳作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各执一份。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