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应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例举有三种情形,有人说有四种情形? 我个人认为:只有三种情形: (1)实施劳动合同法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未订劳动合同的; (2)实施劳动合同法前,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未订劳动合同的;() (3)实施劳动合同法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应续订而未订劳动合同的。 “视为已订”情形,立法原意,是对第十四条中第三种“连续订立二次”的“二”字的补充,修正。 以上是我个人对《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理解,难免有不足之处,恳请您指点。谢谢!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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