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带走商业秘密是否属劳动纠纷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27 17:28浏览量:1267
问:1999年9月,李某中专结业后被某某公司聘任,两边签定了为期5年的劳作合同,即自1999年9月7日至2004年9月7日。在签定劳作合同的一起,李某与某某公司的其他员工相同,同某某公司签定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称:甲方(公司)为了维护商业秘密,特要求员工许诺:1、在某某公司作业期间、脱离某某公司后的5年内不得到从事同类事务的用人单位任职;2、未经公司答应,不得运用公司技能从事同类事务;3、不得走漏公司的陶瓷制造技能。假如违背上述约好,补偿公司4万元。合同到期后,李某未与某某公司续签劳作合同,在邻县某厂高薪吸引下,李某来到该厂,并将其在某某公司学到的技能运用在工艺制造过程中。某某公司以李某违约为由请求劳作裁定,要求其付出违约金4万元。但劳作裁定委员会通知他们,此案不归于劳作裁定的规模,主张咱们向法院申述。  因为打官司费时吃力,某某公司不肯这样做。我想讨教律师一个问题,李某与某某公司之间的争议,恰好是劳作合同中约好的内容,为什么法院以为他们的争议不归于劳作胶葛呢? 答:劳作裁定委员会的做法没有过错,此案确实不归于劳作裁定委员会的统辖规模。首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第二条规则:“本法令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员工之间的下列劳作争议:(一)因企业开除、开除、解雇员工和员工辞去职务、主动离任发作的争议;(二)因实行国家有关薪酬、稳妥、福利、训练、劳作维护的规则发作的争议;(三)因实行劳作合同发作的争议;(四)法令、法规规则应当依照本法令处理的其他劳作争议。”李某与某某公司之间的劳作合同现已实行结束,依照上述规则,本案不归于劳作争议领域。其次,李某的行为是侵略商业秘密的行为。对企业而言,商业秘密具有经济性和实用性,不光影响一个企业的经济实力,更决议企业在剧烈的竞赛中的生计与开展。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纳保密办法的技能信息和运营信息。  构成商业秘密有必要具有以下要件: 一是不为大众所知悉;二是具有实用性;三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四是权利人对其技能信息和运营信息采纳了保密办法。结合本案,某某公司的技能,契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因此归于商业秘密。 侵略商业秘密首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以偷盗、威逼、钳制或许其他不正当手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是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以前项手法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是违背约好或许违背权利人有关保存商业秘密的要求,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其所把握的商业秘密;四是权利人企业的员工违背单位有关规则或许违背合同约好的维护商业秘密的要求,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其所把握的商业秘密;五是第三人明知上述违法行为,获取、运用或许发表别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密侵权。 本案中,李某运用其在某某公司期间把握的归于某某公司商业秘密的工艺技能,到别人企业进行运用,契合侵略商业秘密的构成特征,归于不实行同某某公司所签合同约好的责任,因此应当承当违约责任
北京劳作律师,王律师(咨询电话:13810198499)我国劳作法令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劳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专家型劳作律师,专业供给劳资胶葛、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之间的胶葛、劳作合同的起草和检查,规章制度的修正,处理用人单位拖欠薪酬、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双倍薪酬,未交纳工伤养老稳妥,工伤事故补偿,劳作者档案的搬运等诉讼署理法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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