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工伤法律知识大全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29 16:35浏览量:1034
工伤法令知识大全
一、什么是工伤:
工伤是指作业损害、工业损害、作业损害,是劳作者在从事作业活动或许与作业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意外损害和或许不良要素形成的作业病损害。
二、工伤的品种:
1. 按受伤程度分类:一般分为轻伤和重伤。
也可分为
⑴轻伤;
⑵中度伤;
⑶无生命风险的重伤;
⑷有生命风险的重伤;
⑸危重、存活和不明。
2.按致伤要素分类:
⑴机械性损害:如锐器形成的切割伤和刺伤,钝器形成的损伤,建筑物坍毁形成的揉捏伤,高处掉落引起的骨折;
⑵物理性损害:如烫坏、烧伤、冻伤、电损害、电离辐射损害;
⑶化学性损害:如强酸、强碱、磷和氢氟酸等形成的灼伤。
3.按受伤部位分类:可分为颅脑伤、面部伤、胸部伤、腹部伤和肢体伤
4.按皮肤或粘膜外表有无创伤分为开放性损害和闭合性损害。
5.按受伤安排和器官多寡分为单个伤和多发伤。
三、《工伤保险法令》关于工伤确定
第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工伤:
(一)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场所内,因作业原因遭到事端损害的;
(二)作业时刻前后在作业场所内,从事与作业有关的预备性或许收尾性作业遭到事端损害的;
(三)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场所内,因实行作业职责遭到暴力等意外损害的;
(四)患作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因为作业原因遭到损害或许发作事端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自己首要职责的交通事端或许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端损害的;
(七)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应当确定为工伤的其他景象。
第十五条 员工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岗位,突发疾病逝世或许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逝世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遭到损害的;
(三)员工原在戎行执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获得革新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员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景象的,依照本法令的有关规则享用工伤保险待遇;员工有前款第(三)项景象的,依照本法令的有关规则享用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员工契合本法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则,但是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得确定为工伤或许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许吸毒的;
(三)自残或许自杀的。
四、工伤补偿
工伤补偿须经工伤确定、劳作能力判定、劳作裁定三个必经阶段。许多农民工没有劳作合同、作业证等证明,还往往需求劳作联系的确定。
五、工伤的确定程序:
首要,由用人者单位或许劳作者一方提出请求。其用人单位应当自事端损害发作之日或许被确诊、判定为作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区域的劳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确定请求,遇有特殊状况,经报劳作行政部门赞同,请求时限可适当延伸。假如用人单位没有提出请求,在确诊成果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区域的劳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确定请求。
再次,劳作行政部门受理后,应当自受理工伤确定请求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确定的决议,并书面告诉请求工伤确定的劳作者或许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
六、工伤确定提交资料:
1工伤确定请求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作联系(包含现实劳作联系)的证明资料
3医疗确诊证明或许作业病确诊证明书(或许作业病确诊判定书)。
4事端发作的时刻、地址、原因以及员工损害程度等基本状况。
工伤确定请求人供给资料不完整的,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奉告工伤确定请求人需求补正的悉数资料。请求人依照书面奉告要求补正资料后,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确定请求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确定的决议,并书面告诉请求工伤确定的员工或许其直系亲属和该员工所在单位。
七、工伤维权:
1先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作联系。
2请求工伤确定
3请求劳作能力判定
4执行工伤待遇
八、工伤误区:
1在上班时刻不能确定工伤,
2怕麻烦抛弃正常索赔程序
3定工伤可以不考虑侵权补偿
4争剧烈,确定工伤于己晦气
5使用宽和来到达少赔钱
九、伤残等级的确定:
1伤情安稳后,一般在医师确定医疗完结,出院后即可请求伤残等级确定。
2用人单位可以为员工请求用人单位不请求的员工可以自行请求。
3市级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一般直接向社保局的受理窗口请求即可。
4伤确定决议、员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必要时或许需求进行检查。
十、工伤请求劳作裁定的程序
1、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发作以下劳作争议可以请求劳作裁定:
(一)因承认劳作联系发作的争议;
(二)因缔结、实行、改变、免除和停止劳作合同发作的争议;
(三)因开除、解雇和辞去职务、离任发作的争议;
(四)因作业时刻、歇息度假、社会保险、福利、训练以及劳作保护发作的争议;
(五)因劳作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许补偿金等发作的争议;
(六)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劳作争议。
2、北京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定委)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的劳作争议案子:
(一)坐落本市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海淀、向阳、石景山、丰台区的中心和市属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与劳作者发作的劳作争议案子;
(二)外省、市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驻京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与劳作者发作的劳作争议案子。
3、用人单位、劳作者及与该劳作争议案子的处理成果有密切联系的第三人,为劳作争议案子的当事人。请求劳作裁定的一方为申诉人,另一方为被诉人。
4、申诉人应当自劳作者争议发作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裁定委提出书面请求
5、请求劳作裁定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裁定请求书》。请求人应当依照规则照实精确填写《裁定请求书》,《裁定请求书》一式三份,其间两份由请求人自己或其托付代理人女提交裁定委,一份由请求人留存;
(二)身份证明。请求人是劳作者的,提交自己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请求人是用人单位的,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托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托付书等;
(三)可以证明与被请求人之间存在劳作联系的有关资料,如劳作合同(聘任合同或协议)、免除或停止合同告诉书、工资单(条)、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资料及复印件;
(四) 请求人在请求劳作裁定时,裁定委依据立案检查的需求,要求请求人提交可以证明被诉人身份的有关资料的,请求人应当提交。如被请求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交其工商注册挂号相关状况的证明(包含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地等状况);如被请求人是劳作者的,应当提交其自己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6、裁定委自收到《裁定请求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议,并送达当事人。
决议受理的案子,自接到告诉后三日内到裁定委收取《案子受理告诉书》,处理受理手续。决议不予受理的案子,裁定委向请求人送达《不予受理告诉书》。
7、经裁定委同意决议受理的案子,当事人在规则的举证期限内举证,超越举证期的,视为抛弃举证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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