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婚姻法关于军人离婚的规定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25 14:47浏览量:52
网友咨询:最新婚姻法关于武士离婚的规则是什么?
承德律师为你回答:
一、我国《婚姻法》
第三十三条“现役武士的爱人要求离婚,须得武士赞同,但武士一方有严重差错的在外。”之规则,如爱人为现役武士,应得其赞同,方可离婚,除非能证明其有严重差错。
第三十一条 男女两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两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请求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两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产业问题已有恰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停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应当进行调停;如爱情确已决裂,调停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景象之一,调停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
(二)施行家庭暴力或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爱情不好分家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爱情决裂的景象。
二、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解说第11条“非武士对武士提出的离婚诉讼,假如武士一方为非文职武士,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之规则,在离婚办理法院方面也有特别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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