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29 19:25浏览量:1842
《福建省企业女员工劳作保护法令》已由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12月3日经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12月6日福建省企业女员工劳作保护法令(2004年12月3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经过)第一条 为保护企业女员工(以下总称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女员工的劳作权力、劳作安全与身心健康的特别保护,依据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法令。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别经济安排(以下总称用人单位)女员工的劳作保护,适用本法令。第三条 各级当地人民政府劳作和社会保证行政部分担任本法令的实施。各级当地人民政府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安全出产监督等行政部分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法令。各级当地(工业)工会、妇联安排对本法令实施状况进行监督。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招工和裁人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法轻视女人。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证女员工的劳作权力,改进女员工的劳作条件,将女员工劳作保护内容归入企业集体合同,并依据本单位实践,树立相应的女员工劳作保护准则。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许担任人,对本单位女员工劳作保护作业担任。用人单位工会及女员工委员会应当帮忙和监督本单位做好女员工劳作保护作业。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女员工供给契合国家规则的劳作条件、劳作保护方法,依法做好作业病防治作业。用人单位与女员工缔结劳作合一起,应当将作业中或许发生的作业病损害及其成果、作业病防护方法和待遇等照实奉告女员工,并在劳作合同中写明。第七条 用人单位每两年至少安排女员工进行一次妇科常见疾病查看,费用由用人单位担负,查看时刻视为劳作时刻。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岗位作业的女员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令法规规则安排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作业健康查看,树立作业健康查看档案,并将查看成果照实奉告女员工自己。第八条 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指自婴儿出世之日起至满一周岁止,下同)内,除有法令法规规则的景象外,用人单位不得免除劳作联系,劳作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作合同的期限主动接连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第九条 从事高处、低温、冷水、户外活动、国家规则的第三级膂力劳作强度作业的女员工在月经期间,经自己提出,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其他劳作。从事接连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作的女员工在月经期间,经自己提出,用人单位视详细状况安排其恰当的工间歇息。第十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员工在孕期、哺乳期从事国家规则的第三级膂力劳作强度的劳作和孕期、哺乳期忌讳从事的劳作。对正在从事的,应当予以调整。女员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下同)或许在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每天应当在作业时刻内安排其一小时的歇息或许哺乳时刻(多胞胎生育的,应当酌情延伸),并不得安排其延伸作业时刻和夜班劳作。歇息或许哺乳时刻核算为劳作时刻。第十一条 女员工人数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则设置女员工卫生室、孕妈妈歇息室、哺乳室等设备。第十二条 女员工产假为九十天;难产的,添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添加产假十五天。晚育并收取《独生子女爸爸妈妈荣耀证》的,女员工产假为一百三十五天至一百八十天,详细天数由用人单位规则。女员工怀孕流产的,依据有从事人工停止妊娠手术资历的医疗保健安排或许计划生育技能服务安排的证明,享有产假。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三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四十二天。女员工怀孕七个月以上,经自己请求、用人单位同意,能够请产前假。女员工产假期满,经自己请求、用人单位同意,能够请哺乳假至婴儿满一周岁。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与生育稳妥,照实申报本单位员工人数、薪酬总额,并按月足额交纳生育稳妥费。交纳的生育稳妥费转入生育稳妥基金帐户。生育稳妥依据以支定收、出入根本平衡的准则筹集资金。生育稳妥基金实施设区的市统筹。生育稳妥基金应当加强办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四条 女员工在法定产假期间,由地点地县级以上生育稳妥经办安排从生育稳妥基金中按月发放生育补贴。生育补贴规范为上年度本企业员工月人均缴费薪酬,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薪酬规范。女员工生育的产前查看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稳妥经办安排按照有关法令、法规、规章的规则从生育稳妥基金中付出。在收取赋闲稳妥金期间临产的赋闲人员,赋闲前其地点单位已参与生育稳妥的,能够向地点地生育稳妥经办安排收取相当于自己三个月赋闲稳妥金的生育补助。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没有处理生育稳妥的,应当按照女员工自己上年度月平均薪酬付出其法定产假期间生育补贴,并按照本法令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则付出女员工生育的相关费用。第十六条 女员工休产前假、哺乳假期间,薪酬由用人单位按不低于生育补贴百分之六十的规范付出,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薪酬规范。第十七条 担任劳务差遣的单位,在与接收单位签定劳务差遣合一起,应当明确规则女员工劳作保护的办理职责。第十八条 劳作和社会保证、卫生、安全出产监督等行政部分应当定时对女员工的劳作条件、劳作保护方法进行监督查看。工会、妇联安排发现用人单位违背本法令规则的,应当要求用人单位采纳方法予以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妇联安排应当向有关行政部分指控和检举,支撑和协助女员工保护其合法权益。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则交纳生育稳妥费的,应当依法补缴所欠金额,并按国家有关规则交纳滞纳金。用人单位拒不交纳生育稳妥费的,由征缴机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违背本法令规则的,劳作和社会保证、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安全出产监督等行政部分按照各自职权按下列方法处理:(一)责令期限改正,并依法给予正告、处以罚款;(二)形成女员工经济损失的,责令补偿;(三)形成女员工身体损伤的,应当依法进行工伤确定,责令补偿,并追查直接职责人职责。第二十一条 生育稳妥经办安排不依法付出生育稳妥金的,由劳作和社会保证行政部分责令期限付出;情节严重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二条 劳作和社会保证、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安全出产监督等行政部分的作业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许对有关申述、指控和检举不及时调查处理,形成严重成果的,由其主管部分或许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第二十三条 女员工劳作保护权益遭到损害时,有权向当地劳作和社会保证、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安全出产监督等行政部分申述,受理申述的部分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女员工劳作保护权益遭到损害时,能够依法请求裁定、提起诉讼。第二十四条 本法令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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