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程序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28 17:11浏览量:1332
注册商标不运用吊销准则,是商标法中注册商标吊销准则的一项重要内容。该项准则的建立,关于倡议和保护合理运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保护商标运用市场秩序,发挥着重要的效果。我国香港商标法对该类吊销程序有着具体的规则,以下就该程序进行简略介绍。
一、吊销内容
香港沿袭一标多类准则,吊销请求能够针对一标多类注册的悉数或部分类别,或许一个类别内的悉数或部分产品或服务。
二、“接连三年”的核算规范
一般来说,接连三年不运用的核算以“实践注册日”起算不少于3年。但这不是仅有的核算规范,香港还规则了康复运用不吊销准则:即在三年期间届满后但在吊销请求提出前,该注册商标的一切人或授权运用人现已开始运用或康复运用的,则该商标的注册不得根据接连三年不运用而被吊销。但是假如注册商标的具有人在“接连三年不运用”期间届满后的三个月内,在知悉有关的吊销注册请求将来或许会提出的情况下,准备开始运用或康复运用作业现已展开的,则属破例。
三、吊销程序:
1、调查取证
请求人对拟吊销的注册商标在香港的运用情况进行调查,并搜集和保存依据。
2、提交吊销请求及依据
调查取证结束后,请求人可根据调查结果决议是否进行吊销请求。决议持续的,可向注册处提交相关的吊销请求文件以及支撑其请求的依据。比如,关于拟吊销商标的运用情况调查报告等依据。
3、抗辩与举证
商标具有人如拟就其吊销进行抗辩,则须在收到请求人提交的吊销请求副本后6个月内,提交反陈说、运用依据或不予运用的理由陈说。
如商标具有人未有提交反陈说、运用依据或不予运用的理由陈说,将可被注册处视为不对立请求人的吊销请求。
4、弥补举证与质证
如商标具有人提交反陈说、运用依据或不予运用的理由陈说后,请求人能够法定声明提交进一步依据,以支撑其在吊销请求中列出的理由。进一步的依据并不限于朴实回应商标具有人的依据,但该依据必须在收到商标具有人上述文件后的6个月内提交至注册处。此外,如上述法定声明是在香港以外区域作出的,则须经公证。
如商标具有人未有提交任何文件,以及如注册处不信纳请求人在提交吊销请求阶段随附的支撑依据,则注册处会促请请求人在提交吊销请求的9个月内提交进一步的依据。如请求人不计划提交进一步依据,须在期限内向注册处提交标明此意的陈说。
5、聆讯
除非任何一方请求答应,以提交进一步依据,不然注册处将对吊销请求拟定聆讯,以听取各方的观点。计划到会有关聆讯的任何一方,可于指定的告诉日期后的14日内,提交他计划到会聆讯的告诉。逾期不提交的,可被视为不计划到会聆讯。
6、判决
注册处处长归纳前述依据资料,进行判决,并向每一方当事人送达判决告诉。判决败诉一方还有或许需担负对方的法令费用。
7、上诉
任何一方可就处长的决议向原讼法庭以致上诉法庭提出上诉;如终审法院答应,可再进一步提出上诉。
四、特别规则
1、关于商标运用
除了一般意义上的运用外,香港商规范则还特别规则了如下行为,也归于商标的运用:
(a)在香港,将商标应用于只供出口的货品或该等货品的包装上;
(b)在香港以外当地供给,或拟在香港以外当地供给的服务运用该商标,例如,在香港之外供给旅馆服务,但是在香港内进行的广告宣传,归于商标的运用。
一起,还规则了一切的运用依据和不运用依据,都必须以“法定声明”的方式提交。如“法定声明”是在香港以外作出的,还需经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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