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04 10:09浏览量:306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稳妥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经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根本养老稳妥
第三章 根本医疗稳妥
第四章 工伤稳妥
第五章 赋闲稳妥
第六章 生育稳妥
第七章 社会稳妥费征缴
第八章 社会稳妥基金
第九章 社会稳妥经办
第十章 社会稳妥监督
第十一章 法令职责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稳妥联系,保护公民参与社会稳妥和享用社会稳妥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同享开展效果,促进社会调和安稳,依据宪法,拟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树立根本养老稳妥、根本医疗稳妥、工伤稳妥、赋闲稳妥、生育稳妥等社会稳妥准则,确保公民在年迈、疾病、工伤、赋闲、生育等状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取得物质协助的权力。
第三条 社会稳妥准则坚持广掩盖、保根本、多层次、可继续的政策,社会稳妥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开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交纳社会稳妥费,有权查询缴费记载、个人权益记载,要求社会稳妥经办组织供给社会稳妥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用社会稳妥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状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稳妥作业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措社会稳妥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稳妥作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撑。
国家经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撑社会稳妥作业。
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稳妥基金实施严厉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树立健全社会稳妥基金监督处理准则,确保社会稳妥基金安全、有用运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纳方法,鼓舞和支撑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稳妥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稳妥行政部分担任全国的社会稳妥处理作业,国务院其他有关部分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担任有关的社会稳妥作业。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社会稳妥行政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妥处理作业,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分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担任有关的社会稳妥作业。
第八条 社会稳妥经办组织供给社会稳妥服务,担任社会稳妥挂号、个人权益记载、社会稳妥待遇付出等作业。
第九条 工会依法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稳妥严重事项的研讨,参与社会稳妥监督委员会,对与员工社会稳妥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 根本养老稳妥
第十条 员工应当参与根本养老稳妥,由用人单位和员工一起交纳根本养老稳妥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与根本养老稳妥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敏作业人员能够参与根本养老稳妥,由个人交纳根本养老稳妥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处理的作业人员养老稳妥的方法由国务院规则。
第十一条 根本养老稳妥实施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根本养老稳妥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助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则的本单位员工薪酬总额的份额交纳根本养老稳妥费,记入根本养老稳妥统筹基金。
员工应当依照国家规则的自己薪酬的份额交纳根本养老稳妥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与根本养老稳妥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敏作业人员参与根本养老稳妥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则交纳根本养老稳妥费,别离记入根本养老稳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作业单位员工参与根本养老稳妥前,视同缴费年期限间应当交纳的根本养老稳妥费由政府承当。
根本养老稳妥基金呈现付出缺乏时,政府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早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时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逝世的,个人账户余额能够承继。
第十五条 根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根本养老金依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薪酬、当地员工平均薪酬、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要素承认。
第十六条 参与根本养老稳妥的个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收取根本养老金。
参与根本养老稳妥的个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缺乏十五年的,能够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收取根本养老金;也能够转入新型乡村社会养老稳妥或许城镇居民社会养老稳妥,依照国务院规则享用相应的养老稳妥待遇。
第十七条 参与根本养老稳妥的个人,因病或许非因工逝世的,其遗属能够收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许非因工致残彻底丢掉劳作能力的,能够收取病残补助。所需资金从根本养老稳妥基金中付出。
第十八条 国家树立根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依据员工平均薪酬增加、物价上涨状况,当令进步根本养老稳妥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区域作业的,其根本养老稳妥联系随自己搬运,缴费年限累计核算。个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根本养老金分段核算、一致付出。详细方法由国务院规则。
第二十条 国家树立和完善新型乡村社会养老稳妥准则。
新型乡村社会养老稳妥实施个人缴费、团体补助和政府补助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新型乡村社会养老稳妥待遇由根底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与新型乡村社会养老稳妥的乡村居民,契合国家规则条件的,按月收取新型乡村社会养老稳妥待遇。
第二十二条 国家树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稳妥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实际状况,能够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稳妥和新型乡村社会养老稳妥兼并实施。
第三章 根本医疗稳妥
第二十三条 员工应当参与员工根本医疗稳妥,由用人单位和员工依照国家规则一起交纳根本医疗稳妥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与员工根本医疗稳妥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敏作业人员能够参与员工根本医疗稳妥,由个人依照国家规则交纳根本医疗稳妥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树立和完善新型乡村合作医疗准则。
新型乡村合作医疗的处理方法,由国务院规则。
第二十五条 国家树立和完善城镇居民根本医疗稳妥准则。
城镇居民根本医疗稳妥实施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
享用最低日子确保的人、丢掉劳作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晚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助。
第二十六条 员工根本医疗稳妥、新型乡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根本医疗稳妥的待遇规范依照国家规则实行。
第二十七条 参与员工根本医疗稳妥的个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到达国家规则年限的,退休后不再交纳根本医疗稳妥费,依照国家规则享用根本医疗稳妥待遇;未到达国家规则年限的,能够缴费至国家规则年限。
第二十八条 契合根本医疗稳妥药品目录、医治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规范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依照国家规则从根本医疗稳妥基金中付出。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根本医疗稳妥基金付出的部分,由社会稳妥经办组织与医疗组织、药品运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稳妥行政部分和卫生行政部分应当树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准则,便利参保人员享用根本医疗稳妥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归入根本医疗稳妥基金付出规模:
(一)应当从工伤稳妥基金中付出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担负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担负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担负,第三人不付出或许无法承认第三人的,由根本医疗稳妥基金先行付出。根本医疗稳妥基金先行付出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 社会稳妥经办组织依据处理服务的需求,能够与医疗组织、药品运营单位签定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组织应当为参保人员供给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区域作业的,其根本医疗稳妥联系随自己搬运,缴费年限累计核算。
第四章 工伤稳妥
第三十三条 员工应当参与工伤稳妥,由用人单位交纳工伤稳妥费,员工不交纳工伤稳妥费。
第三十四条 国家依据不同职业的工伤危险程度承认职业的不同费率,并依据运用工伤稳妥基金、工伤发作率等状况在每个职业界承认费率层次。职业不同费率和职业界费率层次由国务院社会稳妥行政部分拟定,报国务院同意后发布实施。
社会稳妥经办组织依据用人单位运用工伤稳妥基金、工伤发作率和所属职业费率层次等状况,承认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单位员工薪酬总额,依据社会稳妥经办组织承认的费率交纳工伤稳妥费。
第三十六条 员工因作业原因遭到事端损伤或许患职业病,且经工伤确认的,享用工伤稳妥待遇;其间,经劳作能力判定丢掉劳作能力的,享用伤残待遇。
工伤确认和劳作能力判定应当简捷、便利。
第三十七条 员工因下列景象之一导致自己在作业中伤亡的,不确认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许吸毒;
(三)自残或许自杀;
(四)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景象。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作的下列费用,依照国家规则从工伤稳妥基金中付出:
(一)医治工伤的医疗费用和恢复费用;
(二)住院膳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区域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装置装备伤残辅佐用具所需费用;
(五)日子不能自理的,经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承认的日子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员工按月收取的伤残补助;
(七)中止或许免除劳作合一起,应当享用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逝世的,其遗属收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逝世补助金;
(九)劳作能力判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作的下列费用,依照国家规则由用人单位付出:
(一)医治工伤期间的薪酬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员工按月收取的伤残补助;
(三)中止或许免除劳作合一起,应当享用的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
第四十条 工伤员工契合收取根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补助,享用根本养老稳妥待遇。根本养老稳妥待遇低于伤残补助的,从工伤稳妥基金中补足差额。
第四十一条 员工地点用人单位未依法交纳工伤稳妥费,发作工伤事端的,由用人单位付出工伤稳妥待遇。用人单位不付出的,从工伤稳妥基金中先行付出。
从工伤稳妥基金中先行付出的工伤稳妥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归还。用人单位不归还的,社会稳妥经办组织能够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则追偿。
第四十二条 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形成工伤,第三人不付出工伤医疗费用或许无法承认第三人的,由工伤稳妥基金先行付出。工伤稳妥基金先行付出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三条 工伤员工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中止享用工伤稳妥待遇:
(一)丢掉享用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作能力判定的;
(三)回绝医治的。
第五章 赋闲稳妥
第四十四条 员工应当参与赋闲稳妥,由用人单位和员工依照国家规则一起交纳赋闲稳妥费。
第四十五条 赋闲人员契合下列条件的,从赋闲稳妥基金中收取赋闲稳妥金:
(一)赋闲前用人单位和自己现已交纳赋闲稳妥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自己志愿中止作业的;
(三)现已进行赋闲挂号,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赋闲人员赋闲前用人单位和自己累计缴费满一年缺乏五年的,收取赋闲稳妥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缺乏十年的,收取赋闲稳妥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收取赋闲稳妥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从头作业后,再次赋闲的,缴费时刻从头核算,收取赋闲稳妥金的期限与前次赋闲应当收取而没有收取的赋闲稳妥金的期限兼并核算,最长不超越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赋闲稳妥金的规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承认,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日子确保规范。
第四十八条 赋闲人员在收取赋闲稳妥金期间,参与员工根本医疗稳妥,享用根本医疗稳妥待遇。
赋闲人员应当交纳的根本医疗稳妥费从赋闲稳妥基金中付出,个人不交纳根本医疗稳妥费。
第四十九条 赋闲人员在收取赋闲稳妥金期间逝世的,参照当地对在职员工逝世的规则,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赋闲稳妥基金中付出。
个人逝世一起契合收取根本养老稳妥丧葬补助金、工伤稳妥丧葬补助金和赋闲稳妥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挑选收取其间的一项。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赋闲人员出具中止或许免除劳作联系的证明,并将赋闲人员的名单自中止或许免除劳作联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奉告社会稳妥经办组织。
赋闲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中止或许免除劳作联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作业服务组织处理赋闲挂号。
赋闲人员凭赋闲挂号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处理收取赋闲稳妥金的手续。赋闲稳妥金收取期限自处理赋闲挂号之日起核算。
第五十一条 赋闲人员在收取赋闲稳妥金期间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中止收取赋闲稳妥金,并一起中止享用其他赋闲稳妥待遇:
(一)从头作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用根本养老稳妥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分或许组织介绍的恰当作业或许供给的训练的。
第五十二条 员工跨统筹区域作业的,其赋闲稳妥联系随自己搬运,缴费年限累计核算。
第六章 生育稳妥
第五十三条 员工应当参与生育稳妥,由用人单位依照国家规则交纳生育稳妥费,员工不交纳生育稳妥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现已交纳生育稳妥费的,其员工享用生育稳妥待遇;员工未作业爱人依照国家规则享用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稳妥基金中付出。
生育稳妥待遇包含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补助。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含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员工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依照国家规则享用生育补助:
(一)女员工生育享用产假;
(二)享用计划生育手术度假;
(三)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景象。
生育补助依照员工地点用人单位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计发。
第七章 社会稳妥费征缴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树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挂号证书或许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稳妥经办组织请求处理社会稳妥挂号。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阅,发给社会稳妥挂号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稳妥挂号事项发作改变或许用人单位依法中止的,应当自改变或许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处理改变或许刊出社会稳妥挂号。
工商行政处理部分、民政部分和组织编制处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稳妥经办组织通报用人单位的树立、中止状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稳妥经办组织通报个人的出世、逝世以及户口挂号、搬迁、刊出等状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员工向社会稳妥经办组织请求处理社会稳妥挂号。未处理社会稳妥挂号的,由社会稳妥经办组织核定其应当交纳的社会稳妥费。
自愿参与社会稳妥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与社会稳妥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敏作业人员,应当向社会稳妥经办组织请求处理社会稳妥挂号。
国家树立全国一致的个人社会确保号码。个人社会确保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稳妥费的征收作业。
社会稳妥费实施一致征收,实施过程和详细方法由国务院规则。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准时足额交纳社会稳妥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员工应当交纳的社会稳妥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交纳社会稳妥费的明细状况奉告自己。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与社会稳妥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敏作业人员,能够直接向社会稳妥费征收组织交纳社会稳妥费。
第六十一条 社会稳妥费征收组织应当依法准时足额征收社会稳妥费,并将缴费状况定时奉告用人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则申报应当交纳的社会稳妥费数额的,依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承认应当交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稳妥费征收组织依照规则结算。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准时足额交纳社会稳妥费的,由社会稳妥费征收组织责令其期限交纳或许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交纳或许补足社会稳妥费的,社会稳妥费征收组织能够向银行和其他金融组织查询其存款账户;并能够请求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分作出划拨社会稳妥费的决议,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许其他金融组织划拨社会稳妥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交纳的社会稳妥费的,社会稳妥费征收组织能够要求该用人单位供给担保,签定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交纳社会稳妥费且未供给担保的,社会稳妥费征收组织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交纳社会稳妥费的产业,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稳妥费。
第八章 社会稳妥基金
第六十四条 社会稳妥基金包含根本养老稳妥基金、根本医疗稳妥基金、工伤稳妥基金、赋闲稳妥基金和生育稳妥基金。各项社会稳妥基金依照社会稳妥险种别离建账,分账核算,实行国家一致的会计准则。
社会稳妥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吞或许移用。
根本养老稳妥基金逐渐实施全国统筹,其他社会稳妥基金逐渐实施省级统筹,详细时刻、过程由国务院规则。
第六十五条 社会稳妥基金经过预算完成出入平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稳妥基金呈现付出缺乏时,给予补助。
第六十六条 社会稳妥基金依照统筹层次树立预算。社会稳妥基金预算依照社会稳妥项目别离编制。
第六十七条 社会稳妥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阅和同意,依照法令和国务院规则实行。
第六十八条 社会稳妥基金存入财务专户,详细处理方法由国务院规则。
第六十九条 社会稳妥基金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依照国务院规则出资运营完成保值增值。
社会稳妥基金不得违规出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修、改建作业场所和付出人员经费、运转费用、处理费用,或许违背法令、行政法规规则挪作其他用处。
第七十条 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应当定时向社会发布参与社会稳妥状况以及社会稳妥基金的收入、开销、结余和收益状况。
第七十一条 国家树立全国社会确保基金,由中央财务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同意的其他方法筹措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确保开销的弥补、调剂。全国社会确保基金由全国社会确保基金处理运营组织担任处理运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完成保值增值。
全国社会确保基金应当定时向社会发布出入、处理和出资运营的状况。国务院财务部分、社会稳妥行政部分、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确保基金的出入、处理和出资运营状况实施监督。
第九章 社会稳妥经办
第七十二条 统筹区域树立社会稳妥经办组织。社会稳妥经办组织依据作业需求,经地点地的社会稳妥行政部分和组织编制处理机关同意,能够在本统筹区域树立分支组织和服务网点。
社会稳妥经办组织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稳妥发作的根本运转费用、处理费用,由同级财务依照国家规则予以确保。
第七十三条 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应当树立健全事务、财务、安全和危险处理准则。
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应当准时足额付出社会稳妥待遇。
第七十四条 社会稳妥经办组织经过事务经办、计算、查询获取社会稳妥作业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照实供给。
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树立档案,完好、精确地记载参与社会稳妥的人员、缴费等社会稳妥数据,妥善保管挂号、申报的原始凭证和付出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应当及时、完好、精确地记载参与社会稳妥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用社会稳妥待遇等个人权益记载,定时将个人权益记载单免费寄送自己。
用人单位和个人能够免费向社会稳妥经办组织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用社会稳妥待遇记载,要求社会稳妥经办组织供给社会稳妥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七十五条 全国社会稳妥信息系统依照国家一致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分级担任的准则一起建造。
第十章 社会稳妥监督
第七十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稳妥基金的出入、处理、出资运营以及监督查看状况的专项作业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状况的执法查看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稳妥行政部分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恪守社会稳妥法令、法规状况的监督查看。
社会稳妥行政部分实施监督查看时,被查看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照实供给与社会稳妥有关的资料,不得回绝查看或许谎称、瞒报。
第七十八条 财务部分、审计机关依照各自职责,对社会稳妥基金的出入、处理和出资运营状况实施监督。
第七十九条 社会稳妥行政部分对社会稳妥基金的出入、处理和出资运营状况进行监督查看,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主张,依法作出处理决议或许向有关行政部分提出处理主张。社会稳妥基金查看成果应当定时向社会发布。
社会稳妥行政部分对社会稳妥基金实施监督查看,有权采纳下列方法:
(一)查阅、记载、仿制与社会稳妥基金出入、处理和出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或许被搬运、藏匿或许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问询与查询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查询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阐明、供给有关证明资料;
(三)对藏匿、搬运、侵吞、移用社会稳妥基金的行为予以阻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条 统筹区域人民政府树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稳妥监督委员会,把握、剖析社会稳妥基金的出入、处理和出资运营状况,对社会稳妥作业提出咨询定见和主张,实施社会监督。
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应当定时向社会稳妥监督委员会报告社会稳妥基金的出入、处理和出资运营状况。社会稳妥监督委员会能够延聘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稳妥基金的出入、处理和出资运营状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成果应当向社会揭露。
社会稳妥监督委员会发现社会稳妥基金出入、处理和出资运营中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改正主张;对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及其作业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分提出依法处理主张。
第八十一条 社会稳妥行政部分和其他有关行政部分、社会稳妥经办组织、社会稳妥费征收组织及其作业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走漏。
第八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许个人有权对违背社会稳妥法令、法规的行为进行告发、投诉。
社会稳妥行政部分、卫生行政部分、社会稳妥经办组织、社会稳妥费征收组织和财务部分、审计机关对归于本部分、本组织职责规模的告发、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归于本部分、本组织职责规模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分、组织处理。有权处理的部分、组织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许个人认为社会稳妥费征收组织的行为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许个人对社会稳妥经办组织不依法处理社会稳妥挂号、核定社会稳妥费、付出社会稳妥待遇、处理社会稳妥搬运接续手续或许损害其他社会稳妥权益的行为,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地点用人单位发作社会稳妥争议的,能够依法请求调停、裁定,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损害个人社会稳妥权益的,个人也能够要求社会稳妥行政部分或许社会稳妥费征收组织依法处理。
第十一章 法令职责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处理社会稳妥挂号的,由社会稳妥行政部分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稳妥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中止或许免除劳作联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的规则处理。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准时足额交纳社会稳妥费的,由社会稳妥费征收组织责令期限交纳或许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交纳的,由有关行政部分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 社会稳妥经办组织以及医疗组织、药品运营单位等社会稳妥服务组织以诈骗、假造证明资料或许其他手法骗得社会稳妥基金开销的,由社会稳妥行政部分责令退回骗得的社会稳妥金,处骗得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归于社会稳妥服务组织的,免除服务协议;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有执业资历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历。
第八十八条 以诈骗、假造证明资料或许其他手法骗得社会稳妥待遇的,由社会稳妥行政部分责令退回骗得的社会稳妥金,处骗得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 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及其作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稳妥行政部分责令改正;给社会稳妥基金、用人单位或许个人形成丢掉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处置:
(一)未实行社会稳妥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稳妥基金存入财务专户的;
(三)克扣或许拒不准时付出社会稳妥待遇的;
(四)丢掉或许篡改缴费记载、享用社会稳妥待遇记载等社会稳妥数据、个人权益记载的;
(五)有违背社会稳妥法令、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九十条 社会稳妥费征收组织私行更改社会稳妥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许多收社会稳妥费的,由有关行政部分责令其追缴应当交纳的社会稳妥费或许交还不应当交纳的社会稳妥费;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处置。
第九十一条 违背本法规则,藏匿、搬运、侵吞、移用社会稳妥基金或许违规出资运营的,由社会稳妥行政部分、财务部分、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处置。
第九十二条 社会稳妥行政部分和其他有关行政部分、社会稳妥经办组织、社会稳妥费征收组织及其作业人员走漏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处置;给用人单位或许个人形成丢掉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第九十三条 国家作业人员在社会稳妥处理、监督作业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置。
第九十四条 违背本法规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九十五条 进城务工的乡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则参与社会稳妥。
第九十六条 征收乡村团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组织被征地农人的社会稳妥费,依照国务院规则将被征地农人归入相应的社会稳妥准则。
第九十七条 外国人在我国境内作业的,参照本法规则参与社会稳妥。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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