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劳动合同应注意什么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15 22:41浏览量:2437
改变劳作合同应留意以下几点:
一、改变劳作合同有必要在劳作合同有用期内进行。
二、有必要遵从《劳作法》规则的相等自愿、洽谈共同的准则,不得违背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改变准则。
三、有必要遵从法定程序,首先由一方当事人依法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改变劳作合同的主张,并阐明改变的理由和修正的条款,恳求对方期限答复;然后由对方当事人在期限内给予答复,表示赞同或不赞同改变,或许主张再洽谈处理;最终经两边当事人充沛洽谈达到共同协议后,签定书面协议,两边签字盖章,改变协议即行收效。
四、用人单位依据作业需要调整劳作者的作业岗位时,须与劳作者洽谈共同,改变劳作合同的相关内容。
五、改变劳作合同后,原条款不再具有法令效力,但原劳作合同的其他条款依然有用。
这儿特别要提出一个问题,便是劳作合同在有用期内,劳作者是否能够依法要求用人单位将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改变为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
《劳作法》第20条规则,劳作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结必定的作业为期限。一起还规则了,劳作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接连作业满十年以上,当事人两边赞同续延劳作合同的,假如劳作者提出缔结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应当缔结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假如原劳作合同期限为有固定期限,且合同在实行的过程中,劳作者因具有了与用人单位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条件的,提出改变原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假如劳作者能够与用人单位就改变事宜达到共赞同见,劳作合同能够改变。可是假如用人单位不赞同改变劳作合同的,并且在原合同到期届满之时也不赞同续签的,两边只能停止劳作联系,而不能改变原劳作合同。
可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16条第二款“依据劳作法第二十条的规则,用人单位应当与劳作者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而未签定的,人民法院能够视为两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作联系,并以原劳作合同确认两边权利义务联系”的规则,在原劳作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赞同与劳作者续签劳作合同,但对契合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劳作者签定了有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在续签的合同实行过程中,依据该条的规则,劳作者有权要求将有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改变为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