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没有提前通知解除合同应怎样索赔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20 23:08浏览量:935

我于2006年03月01日到公司上班,与公司合同2008年04月30日停止。公司与我免除合同,但未提早一月告诉。公司应怎样补偿
1、公司是否需付出两个半月的经济补偿及公司未提早三十日书面形式告诉那一个月薪酬的补偿?
2、自2006年03月01日到2008年04月30日周六和周日共加班67天,但公司既没组织补休也每给加班费,离任时除了追索加班费外,可否要求公司加付50%的滞纳金?
    依据劳作法的规则,在合同实行期内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免除劳作合同,可是应当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诉劳作者自己:(一)劳作者患病或许非因工挂彩,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作业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组织的作业的;(二)劳作者不能担任作业,经过培训或许调整作业岗位,仍不能担任作业的;(三)劳作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作严重改变,致使原劳作合同无法实行,经当事人洽谈不能就改变劳作合同达成协议的。但法令并未规则企业有责任在合同天然到期前一个月告诉劳作者,因而你不能要求企业付出你告诉那一个月的薪酬。别的,因为合同是天然到期,因而,企业也没有责任付出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但依据《劳作合同法》的规则,企业在合同到期不再续约时,仍要按作业年限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金,但这仅适用2008年1月1日今后的作业年限。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则:经济补偿按劳作者在本单位作业的年限,每满一年付出一个月薪酬的规范向劳作者付出。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核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作者付出半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因而,依据该条规则你只能得到半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金。
   至于周末加班费,假如你有充沛的依据,你能够要求单位付出付出,并能够要求其付出该部分的50%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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