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18 13:05浏览量:2622
第一条 为了保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和疏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办理法令》(以下简称《法令》)第九十条的规矩,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公路主管部门检验确定,契合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设备、办理设备和服务设备,专供机动车高速行进的公路。
第三条 凡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搭车人以及进行维护等作业人员,有必要恪守本办法。本办法未规矩的,应当恪守《法令》的有关规矩。
第四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以及规划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维护等作业人员和专用的机动车不适用前款规矩。
实习驾驭员禁绝驾驭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第五条 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装备毛病车正告标志牌。
第六条 规矩设备安全带的车辆,其驾驭员和前排搭车人有必要系安全带。
第七条 机动车行进中,搭车人禁绝站立,禁绝向车外抛洒物品。
第八条 货运机动车除驾驭室和车厢经核准设有的固定座位外,其他任何部位禁绝载人。
二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行进时禁绝载人。
第九条 机动车载运风险物品或载物长度和宽度超出车厢,高度逾越《法令》规矩的,有必要经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门同意后,按指定道路、时刻、车道、速度行进,并须悬挂显着标志。
第十条 高速公路以沿机动车行进方向左边算起,第一条车道为超车道,第二、第三条和其他车道为行车道。
第十一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进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五十公里。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一百一十公里;大型客车、货运轿车和摩托车不得高于九十公里。但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许限速路面符号所示时速与上述规矩不一致时,应当恪守标志或许符号的规矩。
第十二条 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起点后,应当尽快将车速进步到五十公里以上。
从匝道进口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有必要在加快车道上进步车速,并敞开左转向灯。驶入行车道时,禁绝阻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进。
第十三条 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按出口预告标志进入与出口相接的车道,减速行进;从匝道驶离高速公路时,有必要提早敞开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然后经匝道驶离。
第十四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时,应当内行车道上行进。
规划时速高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二条车道上行进;大型客车、货运轿车和规划时速低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三条车道上行进。
有四条以上车道的,规划时速高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二、第三条车道上行进;大型客车、货运轿车和规划时速低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三、第四条车道上或许向右顺延的车道上行进。
摩托车在最右侧车道上行进。
第十五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进时,同一车道的后车与前车有必要坚持满足的行车距离。正常状况下,当行进时速一百公里时,行车距离为一百米以上;时速七十公里时,行车距离为七十米以上。遇劲风、雨、雪、雾天或许路面结冰时,应当减速行进。
第十六条 机动车行进中需求逾越前车或许改变车道时,有必要提早敞开转向灯,夜间还须改换运用远、近光灯,承认与要进入的车道前方车辆以及后方来车均有满足的行车距离后,再驶入需求进入的车道。超车时只允许运用相邻的车道。驶入超车道的机动车在超车后,应当当即驶回行
车道。
第十七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进时,有必要恪守下列规矩:
(一)禁绝倒车、逆行,禁绝穿越中心分隔带掉头或许转弯;
(二)禁绝进行试车和学习驾驭机动车;
(三)禁绝在匝道、加快车道或许减速车道上超车、泊车;
(四)禁绝骑、压车道分界线行进和在超车道上接连行进;
(五)禁绝右侧超车;
(六)除遇阻碍、发作毛病等有必要泊车的状况外,禁绝随意泊车、泊车上下人员或许装卸货物;
(七)除因泊车驶入或许驶出紧迫泊车带和路肩外,禁绝在紧迫泊车带和路肩上行车。
第十八条 机动车行进中,因毛病需求暂时泊车检修时,有必要提早敞开右转向灯驶离行车道,停在紧迫泊车带内或许右侧路肩上。制止内行车道上修车。
机动车修正后需回来行车道时,应当先在紧迫泊车带或许路肩上进步车速,并敞开左转向灯。进入行车道时,禁绝阻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进。
第十九条 机动车因毛病、事端等原因不能脱离行车道或许在路肩上泊车时,驾驭员有必要当即敞开风险报警闪光灯,并内行进方向的后方一百米处设置毛病车正告标志,夜间还须一起敞开示宽灯和尾灯。驾驭员和搭车人有必要敏捷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许紧迫泊车带内,并当即陈述交通警
察。
第二十条 除履行紧迫勤务的人民警察外,制止在高速公路上阻拦查看车辆。
第二十一条 除救援、清障车外,制止其他车辆拖拽毛病车、肇事车在高速公路上行进。
救援、清障车有必要设备标志灯具并喷涂显着的标志。履行救援、清障使命时,须敞开标志灯具和风险报警闪光灯。
第二十二条 在高速公路上进行维护、修理等作业时,应当按照交通部有关高速公路维护工程作业交通操控的规矩,实施作业交通安全操控。夜间还须设置赤色示警灯(筒)。作业人员应着安全标志服,戴安全标志帽。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喷涂一致的标志色彩,行进和作业时均应敞开
示警灯。
机动车经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当躲避并减速行进。
第二十三条 制止在高速公路上设置广告、宣扬标牌。
第二十四条 受严峻自然灾害、恶劣气候和施工影响以及发作交通事端致使交通受阻时,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门能够采纳约束车速、互换车道、暂时中止通行等交通管制办法。采纳交通管制办法时,有必要以交通标志显现或许布告发布。确需封闭高速公路时,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
门和高速公路办理机构一起发布布告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驭员违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能够并处吊扣十二个月驾驭证:
(一)驾驭制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二)不按规矩超车或许改变车道的;
(三)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许穿越中心分隔带掉头、转弯的;
(四)不按规矩泊车的。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驭员违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能够并处吊扣九个月驾驭证:
(一)驾驭转向器、制动器、灯火设备等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的;
(二)车辆发作毛病、事端泊车后,不按规矩运用灯火和设置正告标志的。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驭员违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能够并处吊扣六个月驾驭证:
(一)载人不契合规矩的;
(二)载物逾越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载运风险物品或许载物长度、宽度、高度逾越规矩,未经批阅或许未按规矩行进的;
(四)驾车逾越规矩最高时速二十公里以上行进的;
(五)正常状况下驾车低于规矩最低时速行进的;
(六)不按规矩坚持行车距离的;
(七)未按规矩系安全带的。
第二十八条 除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和处分外,对机动车驾驭员的其他违背交通办理行为,按照《法令》处分规矩的上限进行处分。
第二十九条 行人、搭车人、非机动车驾驭人以及其他人员违背本办法的,处二十元罚款或许正告,并责令行人、非机动车驾驭人脱离高速公路。
第三十条 对违背交通办理行为的处分程序,适用公安部有关交通办理处分程序的规矩。
第三十一条 违背本办法第四条规矩的,形成本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端,正常行进的机动车一方不负交通事端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起实施。一九九○年三月二十六日公安部发布的《高速公路交通办理暂行规矩》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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