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的有关法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27 00:08浏览量:2925
(一)竞业约束的法令规则
《劳作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作者能够在劳作合同中约好保存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责任的劳作者,用人单位能够在劳作合同或许保密协议中与劳作者约好竞业约束条款,并约好在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后,在竞业约束期限内按月给予劳作者经济补偿。劳作者违背竞业约束约好的,应当依照约好向用人单位付出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约束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档管理人员、高档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责任的人员。竞业约束的规模、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约好,竞业约束的约好不得违背法令、法规的规则。
在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后,前款规则的人员到与本单位出产或许运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事务的有竞赛联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许自己开业出产或许运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事务的竞业约束期限,不得超越二年。
经过上述法令规则,能够看出竞业约束是劳作合同的一项内容,实质归于劳作合同纠纷。违背竞业约束约好的行为,只触及违约,而不触及侵权。
(二)商业秘密的法令规则
《劳作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作者能够在劳作合同中约好保存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可见,企业能够与职工在劳作合同中约好商业秘密保密责任,当然,该约好也能够以独立的保密协议的方式呈现。可是,方式并不影响保密作为劳作合同一项内容的性质。
《反不正当竞赛法》第十条:运营者不得选用下列手法侵略商业秘密:
(一)以偷盗、威逼、钳制或许其他不正当手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以前项手法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背约好或许违背权利人有关保存商业秘密的要求,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其所把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许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运用或许发表别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略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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