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收养登记会导致收养关系无效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01 11:06浏览量:821

【案情】
被告何成与林秀(已病故)系夫妻联系,婚后于1996年11月30日生育次女小雪,因其时家庭生活困难,被告将婚生次女小雪送给原告薛龙、薛芸夫妻收养,其时未处理收养挂号、收养公证,也未签定收养协议等相关手续。近年来,原告家中经济困难,无才能持续抚育小雪,而被告现在经商,经济条件较好,有才能付出婚生次女小雪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原告从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考虑,向法院申述,恳求依法判定承认原告薛龙、薛芸与小雪的收养联系无效;小雪由被告带领抚育,抚育费由被告自行承当。
被告何成辩称:原告所述状况事实,赞同原告的诉讼恳求。
法院寻求小雪自己的定见,其表明乐意跟从亲生父亲何成共同生活。
【审判】
一审法院以为:原告薛龙、薛芸不具有法定的收养条件,与小雪之间的收养联系无效。原告薛龙、薛芸要求依法承认与薛雪雯的收养联系无效,契合有关法律规则,本院予以支撑,判定原告薛龙、薛芸与小雪的收养联系无效,小雪由被告何成直接带领抚育。
一审宣判后,两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定现已发作法律效能。
【分析】
收养联系是指被收养人和收养人之间的一种拟制血亲联系,这种联系能够依法建立,也能够依法免除,归于民事法律联系。收养联系一经法定程序建立,即发作收养的拟制效能。养爸爸妈妈与养子女之间发生拟制直系血亲联系。养子女能够随养父或许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能够保存原姓。收养联系建立后,公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则为被收养人处理户口挂号,养爸爸妈妈子女间互负抚育、奉养的责任,互享继承权。养子女与养爸爸妈妈的近亲属间构成拟制直系或旁系血亲的联系。
本案焦点在于因短缺有用要件而导致收养行为无效。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则,导致收养无效的原因有三个方面:
1、收养主体不合格:(1)收养人不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6条规则收养人应当一起具有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育教育被收养人的才能;未患有在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2)被收养人不合格。被收养的人已满14周岁、不归于孤儿或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弃婴、弃童或生爸爸妈妈有特别困难无力抚育的子女。
2、因自愿性有瑕疵而导致收养无效。
3、因合法性不具有而导致收养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15条规则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挂号。收养联系自挂号之日起建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弃婴和儿童的,处理挂号的民政部门应当在挂号前予以布告。收养联系当事人乐意缔结收养协议的,能够缔结收养协议。收养联系当事人各方或许一方要求处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处理收养公证。
本案中原告薛龙、薛芸在收养小雪时,已育有一子一女,不契合我国收养法规则的收养人的资历条件,且薛龙、薛芸收养小雪的行为未通过有关民政部门挂号,根据我国《收养法》规则,未经挂号或短缺有用条件的,收养行为无效。收养联系无效的承认,可依诉讼程序,也可依行政程序。依诉讼程序承认收养无效的,由人民法院予以承认。当事人或好坏联系人能够到人民法院提起承认之诉,人民法院也能够自动承认收养无效。一经承认收养无效,收养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能。据此,法院判定原告薛龙、薛芸与养女小雪之间的收养联系无效,小雪由生父何成直接带领抚育。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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