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于1995年被养父收养(未办理过领养手续),但我们曾在一个户口本上,养父是视力一级残疾人,我有办理过独生子女证,但是养父办理独生子女证福利时被告知我们未办理过合法的领养手续,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收养关系,但是他办理一级残疾证的生活补贴时,却被告知我作为赡养人,需要参考我家庭的收入来匹配他的残疾证生活补贴,我在苏州的收入高于江苏淮安省的低保范围,故被驳回申请,我现在需求和养父公证断绝关系申明,支付他生活费,这个生活费是如何判定?如何能公证断绝关系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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