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首页>其他>咨询详情

我是于1995年被养父收养(未办理过领养手续),但我们曾在一个户口本上,养父是视力一级残疾人,我有办理过独生子女证,但是养父办理独生子女证福利时被告知我们未办理过合法的领养手续,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收养关系,但是他办理一级残疾证的生活补贴时,却被告知我作为赡养人,需要参考我家庭的收入来匹配他的残疾证生活补贴,我在苏州的收入高于江苏淮安省的低保范围,故被驳回申请,我现在需求和养父公证断绝关系申明,支付他生活费,这个生活费是如何判定?如何能公证断绝关系申明?

其他江苏省-苏州市2025-12-12 20:41:56136*****244

分享

律师回复

  • 吴亮律师
    月帮助4927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首先,你们没办合法收养手续,不存在法定收养关系,理论上可自行分开,无需公证断绝。生活费判定要结合养父实际生活需求、当地生活水平及你的经济能力。可先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定。若想公证,可去公证处咨询能否对断绝关系及支付生活费协议公证,需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信息、经济状况证明等。
    回复于 2025-12-12 20:46:35 咨询他
  • 时龙律师
    月帮助4703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1995 年未办理领养手续的收养,若不符合事实收养条件,在法律上收养关系不成立,无需公证断绝关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终止抚养关系。若构成事实收养,可协议解除并到民政部门登记,或向法院起诉解除。生活费可参考当地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以及你的经济支付能力等因素来确定。
    回复于 2025-12-12 22:30:21 咨询他

在线法律咨询

1分钟提问,30秒匹配律师

当前2422 名律师在线
立即提问

其他类型活跃律师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