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复议申请人的资格须具备哪些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14 23:23浏览量:2786
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则,并非一切的行政管理相对人都能获得复议请求人的法律地位而成为复议请求人。《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认为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复议请求,可是法律规则的请求期限超越六十日的在外。”因而,要获得复议请求人的资历,须满意以下条件:
(1)具有行政法 上的权力能力,即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须具有行政法权力和承当行政法责任的资历。
(2)可以成为请求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认为其合法权益遭到了行政机关详细行政行为的危害。即只需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片面认为,至于详细行政行为是否构成危害,可所以实践发作的,可所以可能发作的,也可所以底子不可能发作的。
(3)契合上述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请求。依照《行政复议法》第9条的规则,除法律还有规则外,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提起复议请求的法定期限是自知道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
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详细行政行为的危害,应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请求,才是复议请求人。前者是本质要件,后者是方式要件,两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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