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续订期限是否要协商一致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07 02:42浏览量:570
一般状况下咱们在公司里边作业都是要签署劳作合同的,劳作合同有必定的期限,在过了几天之后需求解说签定劳作合同,那么在签定劳作合同的时分是否需求进行洽谈?下面,为了协助我们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听讼网黑河律师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期望对您有协助。
劳作合同的续订期限是否要洽谈共同
陈某于2003年8月20日与公司签定了!年期的劳作合同,合同到期日为2008年8月25日。2008年7月8日,公司发给陈某一份寻求定见单,定见单写明:“您与公司签定的合同将于2008年8月25日期满,今特提早1个半月寻求定见。现公司不下降原劳作合同的约好条件,期满后续订劳作合同为5年。请您慎重考虑,续订合同仍是不再续订合同,将个人定见记录在个人定见栏内并签名后提交本公司。不认可上述条件或逮期不交此单的视作自己拒签劳作合同,8月25日后,人事科将处理您的停止劳作合同手续。”陈某收到此“寻求定见单”后准时递交了寻求定见单,并签注“赞同续订合同!年”。8月25日公司以陈某不肯续订合同为由,停止了陈某劳作合同,并不予付出经济补偿金。过后陈某向劳作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请,以为因洽谈不共同用人单位停止劳作合同,恳求公司付出陈某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以为,公司乐意与陈某续订劳作合同,并且期望与其签定3年的劳作合同,公司的做法契合《劳作合同法))的精力,尽量与职工签定长时间合同,以期构成相对安稳的劳作联系。《劳作合同法》第46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则,除用人单位保持或许进步劳作合同约好条件续订劳作合同,劳作者不赞同续订的景象外,按照本法第44条第一项规则停止固定时限劳作合同的要付出经济补偿金。现公司进步原劳作合同签定条件欲与陈某续订劳作合同的状况下,陈某不赞同签定,故公司无需付出陈某停止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陈某以为,《劳作合同法》第3条规则,缔结劳作合同,应当遵从合法、公正、相等自愿、洽谈共同,诚实信用的准则。我自己赞同续订合同,但只乐意再续订1年。关于续订劳作合同的期限问题,应由两边当事人洽谈共同,职工并不必定要遵守公司提出的期限,而应由公司遵守职工的定见。现因为公司无法与自己洽谈达到共同定见而致原劳作合同停止无法续汀,不该适用《劳作合同法》第46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则。公司应当向自己付出经济补偿金。
本案焦点
陈某与公司就续订劳作合同洽谈不共同后该怎么处理?
事例剖析
依据《劳作合同法》第3条的规则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两边当事人通过洽谈达到共同定见缔结劳作合同。洽谈是进程,共同是成果。洽谈,就要求当事人之间相互提出自己的定见并要寻求对方的定见。本案中,公司在两边最终一期劳作合同期满前一个半月就续订劳作合同事宜寻求陈某的定见。提出续订为期3年的劳作合同;并清晰表明。若陈某不认可上述条件的视作自己拒签劳作合同。从合同的视点说公司就续订劳作合同向陈某发出了要约,该要约于抵达陈某时收效。若陈某在要约规则的期限内赞同公司提出的要约内容,其行为即构成许诺。当许诺收效时。两边续订的劳作合同就成立了。陈某并未对公司提出续订3年劳作合同的要约做出许诺。相反,对公司提出的要约内容做出了实质性改变。即只赞同与公司续订1年的劳作合同。陈某的行为构成了合同法所称的新要约。公司关于陈某做出的要约亦未予以许诺。故,两边未就续订劳作合同来达到共同定见。
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就续订劳作合同的期限无法达到共同定见时。应分状况处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所规则的期限。如两边接连缔结二次固定时限劳作合同后,用人单位有必要依法与劳作者签定无固定时合平等;在用人单位进步原劳作合同签定条件的状况下劳作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要求签定的期限。那么,劳作合同的期限是否属所以劳作合同的条件呢,劳作合同期限是劳作合同九项必备条款之一是劳作合同的一项主要内容既是劳作合同法律制度的外在表现形式,又是劳作合同法律制度发挥全体功用和显现生命力的重要内部条件。劳作合同期限是劳作合同两边遍及关怀的一个基本问题,应当归于劳作合同的条件之一。公司与陈某原合同为1年期现为遵从《劳作合同法》发起两边树立长时间劳作联系的精力,将劳作合同期限进步到3年应当视为公司进步了劳作合同约好条件续订劳作合同。在此状况下,陈某应当遵守公司提出的劳作合同期限。公司与陈某停止劳作合同契合《劳作合同法》第46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法律规则。无需向陈某付出停止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以上内容便是相关的答复,在续签劳作合同的时分,两边是需求洽谈共同才能够签定合同的,如果在劳作合同到期之后,公司不肯意续签劳作合同,那么就需求对职工进行补偿。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求找律师咨询的,能够咨询听讼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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