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医疗期待遇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24 02:52浏览量:731

员工工伤医疗期及其待遇的规则
(一)员工工伤医疗期的规则。
《保险条例》第31条规则,员工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职业病需求暂停作业承受工伤医疗的的期间称为罢工留薪期。罢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越12个月。伤情严峻或许状况特别,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承认,能够恰当延伸,但延伸不得超越12个月。工伤员工在罢工留薪期满后仍需医治的,持续享用工伤医疗待遇。
(二)员工工伤医疗期待遇的规则。
依据《保险条例》第29条的规则,员工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职业病进行医治,享用工伤医疗待遇。详细包含:
1、第29条第3款规则,医治工伤所需费用契合工伤保险医治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规范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付出。
2、第29条第4款前段规则,员工住院医治工伤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本单位因公出差膳食补助规范的70%发给住院膳食补助费。
3、第29条第4款后段规则,经医疗组织出具证明,报经办组织赞同,工伤员工到统筹区域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依照本单位员工因公出差规范报销。
4、第29条第6款规则,工伤员工到签定服务协议的医疗组织进行康复性医治的费用,契合本条第三款规则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付出。
5、第31条第1款规则,员工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职业病需求暂停作业承受工伤医疗的,在罢工留薪期内,原薪酬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付出。
6、第31条第3款规则,日子不能自理的工伤员工在罢工留薪期需求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担任。
工伤员工中止享用工伤保险待遇景象。《保险条例》第40条规则,工伤员工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中止享用工伤保险待遇:
(一)损失享用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承受劳动能力判定的;
(三)回绝医治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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