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内容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14 04:41浏览量:485
劳作争议裁定统辖,简略地说,便是劳作争议裁定机关之间受理劳作争议案子的详细分工,也便是指各级劳作争议裁定机关之间,同级但不同区域的劳作争议裁定机关受理劳作争议案子的职权规模上的详细分工,其目的在于处理劳作争议案子由哪一个或哪一级劳作争议裁定机关立案查询、调停、判决的问题。依据我国现行劳作争议裁定立法的规矩,劳作争议裁定统辖施行的是“地域统辖为主,级别统辖为辅”的准则。
(1)地域统辖
地域统辖亦称区域统辖,是指劳作争议裁定机关按空间规模确认受理劳作争议案子的分工,一般都是依照行政区划树立劳作争议裁定机关对劳作争议案子的受理规模。它是从横向视点区分裁定案子统辖的。
1)一般地域统辖。一般地域统辖亦叫一般统辖,它是依照当事人的所在区域分案子统辖的。《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第17条指出:"县、市、市辖区裁定委员会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发作的劳作争议”。从这一规矩能够看出,地域统辖是劳作争议裁定中最根本的一种统辖。地域统辖为主,表现了我国政府把劳作争议处理在底层的立法目的。一起,地域统辖使分工愈加清晰,避免了劳作争议裁定机关之间因统辖规模不清晰形成的互相推诿。
2)特别地域统辖。特别地域统辖亦称专属统辖,是一般统辖的对称。《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规矩:'"发作劳作争议的企业与员工不在同一个裁定委员会统辖区域的,由员工当事人薪酬联系所在地的裁定委员会处理。”这便是特别地域统辖的规矩。劳作争议裁定的特别统辖,是以劳作法律联系发作、改变和消除的所在地作为规范而区分统辖的。它是因为选用一般统辖的方法,不能适应便利当事人进行申述又不便于劳作争议裁定机关进行裁定状况下选用的一种清晰统辖的准则,也是对一般地域统辖的必要弥补。
与地域统辖相关的一种比较特别的统辖规矩,是对涉外劳作争议中一些特别状况的统辖规矩。劳作部1994年1月25日给广东省劳作局《关于涉外劳作争议统辖权问题的复函》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矩,因合同胶葛或许其他产业权益胶葛,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居处的被告提起诉讼,假如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定或许实行,能够由合同签定地、合同实行地人民法院统辖。据此,我国公民与国(境)外企业签定的劳作(作业)合同,假如劳作(作业)合同的实行地在我国领域内,因实行劳作(作业)合同发作劳作争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第2条第4款规矩精力,由劳作(作业)合同实行地的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受理”。这一规矩既是地域统辖准则在涉外劳作争议案子统辖中的表现,也是我国主权准则的表现。这便是说,《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第2条规矩的该法令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作争议。它包含了两部分劳作争议:一是指在我国境内的全部企业(包含境外企业在我国的派驻组织)与其员工发作劳作争议;二是指境外企业与劳作者的劳作联系树立或存续(包含劳作合同签定或实行)地在我国境内,两边发作的劳作争议。
 (2)级别统辖
级别统辖是指纵向的统辖。它是依据劳作争议案子的性质。繁简程度和影响的巨细来确认的一种统辖准则。
关于劳作争议裁定的级别统辖,《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第17条规矩:"设区的市、市辖区裁定委员会受理劳作争议案子的规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矩”。因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此树立的裁定级别统辖的规范有以下几种:
1)依据劳作争议法律联系主体《主要是指用人单位)的级别来区分。如有的当地是将地、市一级的企业或称大型企业发作的劳作争议划由地、市一级或省一级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受理,这样有利于劳作争议案子的处理。
2)依据劳作争议案子影响巨细和繁简程度区分级别统辖。如依据团体劳作争议人数超越必定的数量的案子或劳作争议案子比较杂乱,或虽不杂乱,但影响较大的争议案子,确认由哪一级劳作争议裁定机关受理。
3)依照企业的性质区分级别统辖。我国是一个劳作联系多层次一起并存的国家,在级别统辖中也应表现这一根本国情,如既要考虑国有企业这一个主体,又要考虑团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状况,还要考虑外商投资企业的详细状况,来树立劳作争议裁定级别统辖的规范。
4)依据劳作争议的类别区分级别统辖。劳作争议的类别,既有免除劳作联系的争议,也有实行劳作合同的争议,还有劳作报酬的争议,有的当地是依据争议类别的不同来区分劳作争议裁定的级别统辖的。
当时,我国施行级别统辖的根本状况是:省一级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统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中法人与员工发作的劳作争议,以及其他在全省有严重影响的劳作争议。把外商投资企业发作的劳作争议区分给省一级劳作争议裁定机关统辖,关于坚持我国对外开放的政策,正确遵循我国涉外企业劳作管理的法规有重要的含义,能够避免因不能正确处理劳作争议而形成欠好的涉外影响。
地、市一级劳作争议裁定机关统辖的劳作争议案子一般包含:一是受理在本区域有严重影响的劳作争议案子;二是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劳作争议案子;三是受理地、市级企业(大型企业)发作的劳作争议案子。
县、市(市辖区)级劳作争议裁定机关受理本行政区域里上级劳作争议裁定机关受理规模以外的全部劳作争议。
(3)移交统辖和统辖权的移交
1)移交统辖
移交统辖是指没有统辖权的劳作争议裁定机关承受申述人的申述后,发现申述人申述的劳作争议案子不归于本机关统辖时,在查明该申述案子归属后,自动移交给有统辖权的劳作争议裁定机关处理的准则。
 2)统辖权的搬运
经同意,上一级劳作争议裁定机关决议把归于自己统辖的劳作争议案子转(送)给不归于该劳作争议裁定机关统辖的准则叫做统辖权的搬运。如按规矩外商投资企业发作劳作争议案子应由省一级劳作争议裁定机关受理,但省劳作争议裁定机关将某外商投资企业发作的劳作争议案子交给了某区域劳作争议裁定机关受理。
统辖权的搬运和移交统辖的重要区别是:移交统辖是没有统辖权的劳作争议裁定机关,把不归于本机关受理的劳作争议案子移交给有统辖权的劳作争议裁定机关处理;而统辖权的搬运,则是有统辖权的劳作争议裁定机关把归于自己统辖的劳作争议案子交给本来没有统辖权的劳作争议裁定机关,然后使其取得了对本争议案子的统辖权。
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上规矩了“统辖稳定”的准则。劳作争议裁定统辖中,也应适用这一准则。这样能够使审理劳作争议的组织不致因统辖权问题无休止地延迟,影响劳作争议案子的及时处理。
(4)劳作争议案子的指定统辖
劳作争议案子的指定统辖,是指上级劳作争议裁定机关对已发作统辖权争议的劳作争议案子或因特别状况呈现,而决议由某一劳作争议裁定的一项准则。《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办案规矩》第7条规矩:“裁定委员会之间因统辖权发作争议,由两边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由一起的上级劳作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统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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