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调岗后,是否就要解除劳动活动呢

来源:听讼网2018-12-24 19:14浏览量:282

听讼网)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很多企业因为经营状况和工作需要对员工进行调岗的现象普遍存在,但针对公司的调岗要求,劳动者是否能够消极抵抗呢?

李某于2009年9月28日至天乐公司工作,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过劳动合同,期满后多次续签,2011年10月12日起的劳动合同上工作内容为业务员,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17年3月31日止。法律咨询活动记录当中,上述劳动合同中均约定:根据项目的不同,可能变更工作地点,李某应积极配合。2016年12月1日下午李某回单位上班,天乐公司向其发放《工作安排通知》,通知李某于次日起调工作岗位至上海市宝山区花园小区从事业务员工作,事后,李某向天乐公司表示愿意配合此次调动,但要求提供培训并支付交通费,天乐公司愿意提供培训但不同意发放交通费,李某于是拒绝至宝山区上班,仍停留在原岗位所在地,天乐公司则要求李某至新岗位上班。2016年12月19日天乐公司因李某不到岗连续旷工10天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天乐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天乐公司是否需要向李某支付赔偿金?

听讼网胡金叶律师认为:法律咨询活动记录当中,用人单位因生产结构、经营范围进行调整或外部市场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并兼顾劳动者的个体状况,可得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对劳动者岗位进行适当调整,对此劳动者应当予以配合,此系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的具体体现。天乐公司向李某发放《工作安排通知》,通知李某于次日起调工作岗位至上海市市宝山区花园小区从事业务员工作,李某表示希望考虑后明天回复,次日,李某回复主管,表示愿意配合公司此次调整并提出交通费用及培训等相关事宜,天乐公司亦及时回复,此时李某仍坚持在细节上双方应进一步沟通,亦应当采用协商的方式解决,劳动协议而不应当以消极怠工的方式进行抵制或对抗。在天乐公司多次通知的情况下,李某仍拒绝至宝山区花园小区上班,天乐公司据此解除双方之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另外,赔偿金之取得,应当以用人单位存有过错或重大过失为前提,但无论从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调岗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考量,天乐公司此次调岗原则上并不损害劳动者的相关权益,其行为不具有过错,因此,天乐公司无需向李某支付赔偿金。

当公司提出调岗要求时,我们应积极与公司进行协商,用合理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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