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以岗位被合并、任职岗位被取消为由(部门撤并?),对员工调岗,员工不同意调岗,双方未就调岗一事达成一致。 现员工提出公司提前三十天出具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立即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理合法?该情况是否符合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中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这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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