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纠纷案例:收了的彩礼但是一直不结婚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9-09 16:23浏览量:687

彩礼是由男方向女方约定一定的聘金或者聘礼向女方家长赠送的一种习俗,但是赠与彩礼的行为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若婚约解除后,接受彩礼的一方构成不当得利,那么应当返还。收了的彩礼但是一直不结婚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吗?下面根据真实案例看下法院对于这种情况是如何判决的。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郭某某、董某某返还彩礼共计34100元。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郭某某于2016年10月经媒人介绍相识,2017年农历7月16日订下婚约,通过媒人之手给被告董某某彩礼15700元,给被告郭某某一套床上用品四件套、夏凉被、冬被等价值2700元。农历7月19日我去被告家,又给二被告亲戚拿了四样礼价值3000元,并与被告郭某某及被告家人约定2017年腊月初六举行结婚仪式,定于2017年11月领证结婚。此后在约定的举行结婚仪式之前,我给被告郭某某打电话,被告不同意举办婚礼和领结婚证。2018年过年,被告郭某某多次以过年、情人节等借口索要红包,我以微信、支付宝转账、现金等方式陆续70次给被告郭某某12700元。2018年6月我休假回家,要求与被告郭某某结婚,却遭到被告拒绝。我决定要回彩礼,被告郭某某一直以继续相处为由拒还彩礼,故诉至法院,望判若所请。

原告就其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

一、微信红包、转账记录及支付宝转账记录;

二、聊天记录;

三、申请结婚报告表及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四、媒人廉某某当庭证言。

被告郭某某辩称:原告所说的红包都是过节日的时候赠送给我的红包,钱数没有原告所说的那么多,具体多少钱我也不清楚。2018年6月的时候,原告并没有跟我提结婚的事情,反而是他回来后,我提起的结婚,但是原告没有同意。

被告董某某辩称:原告经过媒人手给我们彩礼钱10001元,四件套在我家中,被告所说的钱数我不承认。结婚是大事,原告没有经过媒人告诉过我们。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6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17年农历7月16日订下婚约,订婚前原告给被告见面礼2000元,订婚当天通过媒人手给被告订婚礼钱10001元及床上用品一套、夏凉被、冬被、毛毯一条,原告父亲、亲戚给被告礼金1800元。2017年7月19日,原告去被告家中给被告1800元,被告给原告回礼1400元。

另查,原、被告相识后,原告从2016年10月27日至2018年2月17日通过微信转账、发红包、支付宝转账共给被告转账944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证人证言相关证据在卷证实。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当将原告主张的“彩礼”予以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告主张因婚约取消,而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应当举证证明其支付被告彩礼及请求被告返还彩礼符合以上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原告主张给付被告礼金共计34100元,但被告只认可经媒人手及亲属所付礼金及物品。原告称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给付被告的款系被告索要,但就其提供的短信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不能够证明相应的款项是以彩礼的形式支付给被告。同时,即便按照原告主张,订婚后为其过年、过节所发红包、为其所买手机,以上支付款项及物品并不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的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性质。综上,对于主张原告经媒人手给付彩礼及礼品属于法律规定的彩礼。本院综合被告系农村居民及农村订婚习俗附带见面礼、亲属红包等支付情况,酌情确定被告应返还原告彩礼人民币14200元及经媒人手给付的物品。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某、董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彩礼钱14200元及床上用品一套、夏凉被、冬被各一床、毛毯一条。

案件受理费652元,减半收取326元(实际预交),由原、被告各负担1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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