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破产清算组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02 08:17浏览量:1596

破产清算组,是指破产宣告后依法建立的,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收破产企业并担任破产产业的保管、整理、评价、处理和分配,总管破产清算业务的专门安排。破产宣告后,破产产业的办理和清算作业冗杂沉重,加之很多的法令业务和非法令业务掺杂其间,因而远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担任,故有必要建立专门的清算安排。破产清算组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安排,它详细办理破产中的各项业务,破产程序进行中的其他机关或安排仅起监督或辅佐效果。破产程序能否公正、公正缓高效率地顺利进行和完结,与破产清算组的联系至为亲近。
破产清算组的法令地位
1、清算组是民事主体。我国《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则,清算组能够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第二十六条规则,对破产企业未实行的合同,清算组能够决议免除或持续实行。因而,法令已赋予清算组必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清算组是独立的机关。清算组虽由人民法院指定建立,受人民法院辅导和监督,也受债务人会议的监督,但清算组不隶属于政府,也不是破产债务人或债务人的代理人,更不是人民法院的执行安排或部属安排。而是公正保护债务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依法以自己名义独立行使职权,完结清算业务。
3、清算组是特别的民事主体。清算组是以完结清算作业为意图的特别安排。清算组建立意图的特别性,决议了其作为民事主体的特别性。特别性首要体现在:(1)、权利能力的特别性。受建立意图的约束,清算组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与破产清算作业为限。与清算作业无关的民事行为,清算组无权进行。(2)、存续期间的特别性。清算组因企业被宣告破产并由人民法院指定建立,跟着清算作业的完结,清算意图得以完结,清算组失去了持续存在的理由。故清算组的存在时刻具有临时性。(3)、职责归属的特别性。清算组仅以完结清算作业为意图,其虽有自己的称号和安排安排,但没有独立的产业,没有承当民事职责的物质基础。清算组为债务人利益而作出的民事行为危害别人合法利益的,破产企业应当承当补偿损失的职责。破产产业是为整体债务人没有分配的产业,因而,该补偿职责本质是债务人承当。(4)、清算组的行为具有特别性。清算组的行为首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从必定含义上说,其是破产企业部分功能的继承者,持续破产企业在破产前现已开端,没有完结的行为。另一方面是为完结清算作业施行的民事行为。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