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22 04:10浏览量:2407
日前,天津市《社会天津法令咨询服务安排处理办法》实施公布,下面是听讼网小编收拾的网友们法令网上咨询的相关问题,希望能处理你们的疑问,如有其它疑问,可拨打听讼网24小时法令咨询热线,进行法令服务咨询。
第一条为加强对社会法令咨询服务安排的处理,保证和促进社会法令咨询服务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规章和《天津市法令服务安排处理若干规则》的规则,结合本市实践状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法令咨询服务安排,是指除律师业务所、公证处、街城镇法令服务所以外,面向社会供给有偿法令咨询服务,实施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够独立承当民事职责的中介服务安排。
按照本办法从事社会法令咨询服务的人员,称为法令咨询作业者。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社会法令咨询服务安排,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是社会法令咨询服务安排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建立社会法令咨询服务安排须具有以下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专职法令咨询作业者;
(二)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设备;
(三)自有资金3万元以上;
(四)有健全的财政处理制度。
第六条法令咨询作业者应已获得法令专业大专以上文凭,或已获得律师资格,或实践从事法令专业作业5年以上;是国家机关在职作业人员的,有必要与原单位脱离从属联系。
第七条社会法令咨询服务安排的称号选用字号加“法令咨询服务部”的方式组成。不得冠以“我国”、“全国”、“中华”、“世界”等字样以及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的称号。社会法令咨询服务安排的称号不得称为“中心”。
第八条社会法令咨询服务安排可认为公民和法人供给下列法令服务:
(一)回答法令咨询;
(二)代为草拟、检查、修订有关法令业务的文书;
(三)担任法令顾问;
(四)署理非诉讼法令业务。
第九条请求建立社会法令咨询服务安排,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请求书;
(二)规章;
(三)组成人员的资格和身份证明;
(四)执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运用权证明;
(五)资信证明或验资证明;
(六)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十条建立社会法令咨询服务安排,应当向地点区域、县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书面请求。区、县司法行政部门自收到请求之日起2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议,并在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存案后告诉请求人。
市司法行政部门发现同意不妥的,能够在收到同意文件之日起10日内告诉同意机关撤消原同意决议。
第十一条建立社会法令咨询服务安排请求人自收到同意书之日起30日内,向地点地工商行政处理部门请求处理开业挂号,收取《企业法人经营执照》,并将复印件送同意机关存案。逾期不请求处理开业挂号的,原同意文件自行失效。
第十二条社会法令咨询服务安排的改变或许中止须经原同意机关同意,自同意之日起30日内,到原挂号机关处理挂号。
第十三条社会法令咨询服务安排向公民和法人供给法令咨询服务,暂按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拟定的《律师业务收费处理办法》收取法令咨询服务费。
第十四条社会法令咨询服务安排能够按照有关规则决议内部安排设置、人事用工、工资福利、奖惩等事宜。
第十五条未经司法行政部门同意,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向社会供给有偿法令咨询服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不得建立社会法令咨询服务安排。其在职作业人员不得在社会法令咨询服务安排兼职从事有偿法令服务。
第十六条法令咨询作业者须持有司法行政部门制发的《法令咨询作业者证》从业,凡歇业或被解雇的,由司法行政部门回收证书。
法令咨询作业者应按年度承受司法行政部门对《法令咨询作业者证》的注册挂号作业。
第十七条法令咨询作业者处理法令业务,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令为准绳,遵循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十八条法令咨询作业者不得在其他性质的法令服务安排兼职。从业中不得运用律师名义。
第十九条法令咨询作业者承办业务,由社会法令咨询服务安排一致承受托付,一致收费,不得私自承受托付,私自收取酬劳。
第二十条社会法令咨询服务安排及其法令咨询服务人员,不得以给付介绍费招引国家机关作业人员为其介绍托付人。
第二十一条法令咨询作业者因差错给托付人形成不该有的丢失的,由地点社会法令咨询服务安排承当补偿职责。
第二十二条《天津市法令服务安排处理若干规则》实施前没有通过司法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批阅、挂号的社会法令咨询服务安排,应在《规则》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处理批阅、挂号手续。
国家机关现已建立的社会法令咨询服务安排,应当在《规则》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与国家机关脱离,而且将脱离状况陈述地点地的区、县司法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社会法令咨询服务安排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意其建立的区、县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许中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司法行政部门同意私行开业的;
(二)以给付介绍费招引国家机关作业人员介绍托付人的;
(三)吸收国家机关在职作业人员从事有偿法令服务的;
(四)使用非法手段,独占某些区域或许职业的法令服务业务的。
第二十四条社会法令咨询服务安排作业人员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同意其建立的区、县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许撤消《法令咨询作业者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国家机关在职作业人员在社会法令咨询服务安排中兼职从事有偿法令服务的;
(二)无《法令咨询作业者证》从事有偿法令服务的;
(三)一起在两个以上的法令服务安排中从业的;
(四)以律师名义从事法令服务的。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处分决议不服的,能够按照《行政复议法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则,请求行政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申述。
当事人不实行处分决议,不请求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由作出处分决议的区、县司法行政部门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的详细运用问题由天津市司法局担任解说。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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