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12 22:04浏览量:2525

1、董事、司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则,以公司财物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许其他个人债款供给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的外,债款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丢失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2、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意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背法令规则供给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而给债权人形成丢失的,应当依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则处理。
3、以法令、法规制止流转的产业或许不行转让的产业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令、法规约束流转的产业设定担保的,在完成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对该产业进行处理。
4、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赞同或许挂号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赞同或许挂号,为境外组织向境内债权人供给担保的;
(三)为外商出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出资企业中的外方出资部分的对外债款供给担保的;
(四)无权运营外汇担保事务的金融组织、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供给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改变或许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力转让,未经担保人赞同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赞同的,担保人不再承当担保职责。但法令、法规还有规则的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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