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12 02:47浏览量:1950

社会稳妥费申报交纳处理规则的内容包含社会稳妥费申报、社会稳妥费交纳、法令职责、未准时足额交纳社会稳妥费的处理、附则,关于社会稳妥费申报交纳处理规则具体的内容请阅览下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标准社会稳妥费的申报和交纳处理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稳妥法》(以下简称社会稳妥法)、《社会稳妥费征缴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征收社会稳妥费,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社会稳妥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员工依法参与社会稳妥并交纳的员工基本养老稳妥费、员工基本医疗稳妥费、工伤稳妥费、赋闲稳妥费和生育稳妥费。
第三条社会稳妥经办组织担任社会稳妥缴费申报、核定等作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议由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征收社会稳妥费的,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应当依法征收社会稳妥费。
社会稳妥经办组织担任征收的社会稳妥费,实施共同征收。
第二章社会稳妥费申报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则期限内到当地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处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含:
(一)用人单位名称、组织组织代码、地址及联系方法;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
(四)员工名册及员工缴费状况;
(五)社会稳妥经办组织规则的其他事项。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度申报后,其他月份能够只申报前款规则事项的变化状况;无变化的,能够不申报。
第五条员工应交纳的社会稳妥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代员工申报的事项包含:员工名字、社会保障号码、用工类型、联系地址、代扣代缴明细等。
用人单位代员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化状况应当经员工自己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检。
第六条用人单位到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处理社会稳妥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稳妥经办组织赞同,能够邮递申报。邮递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践申报日期。
有条件的区域,用人单位也能够依照社会稳妥经办组织的规则进行网上申报。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稳妥经办组织照实申报本规则第四条、第五条所列申报事项。用人单位申报资料完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则、填写数量联系共同的,社会稳妥经办组织核准后出具缴费告诉单;用人单位申报资料不符合规则的,退用人单位补正。
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在展开社会稳妥稽核作业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未照实申报形成漏缴、少缴社会稳妥费的,依照社会稳妥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则处理。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员工请求处理社会稳妥挂号并申报交纳社会稳妥费。未处理社会稳妥挂号的,由社会稳妥经办组织核定其应当交纳的社会稳妥费。
用人单位未依照规则申报应交纳的社会稳妥费数额的,社会稳妥经办组织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认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稳妥经办组织暂按该单位的运营状况、员工人数、当地上年度员工平均工资等有关状况确认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稳妥经办组织依照规则结算。
第九条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如期处理缴费申报的,能够延期申报;不可抗力景象消除后,应当当即向社会稳妥经办组织陈述。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应当查明现实,予以核准。 
第三章社会稳妥费交纳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持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出具的缴费告诉单在规则的期限内采纳下列方法之一交纳社会稳妥费:
(一)到其开户银行或许其他金融组织交纳;
(二)与社会稳妥经办组织约好的其他方法。
社会稳妥经办组织、用人单位能够与银行或许其他金融组织签定协议,托付银行或许其他金融组织根据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开出的托收凭据划缴用人单位和为其员工代扣的社会稳妥费。
第十一条员工应当交纳的社会稳妥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实行代扣代缴职责时,任何单位或许个人不得干涉或许回绝。
用人单位未准时足额代缴的,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应当责令其期限交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员工承当滞纳金。
第十二条征收的社会稳妥费,应当存入社会稳妥经办组织依照规则开设的社会稳妥基金收入户。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应当依照有关规则守时将收到的基金存入依法开设的社会稳妥基金财务专户。
第十三条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对已征收的社会稳妥费,根据用人单位实践交纳额(包含代扣代缴额)和代扣代缴明细,依照国家有关规则进行记账。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交纳社会稳妥费的明细状况奉告员工自己。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员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许在本单位居处的明显方位发布本单位全年社会稳妥费交纳状况,承受员工监督。
第十五条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应当及时、完好、精确地记载用人单位及其员工的缴费状况,并将缴费状况守时奉告用人单位和员工。用人单位和员工有权依照《社会稳妥个人权益记载处理方法》等规则查询缴费状况。
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社会发布社会稳妥费征收状况,承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未准时足额交纳社会稳妥费的处理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应当于查明欠缴现实之日起5个作业日内宣布社会稳妥费期限补缴告诉,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告诉后5个作业日内补缴,一起奉告其逾期仍未交纳的,将依照社会稳妥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则处理:
(一)未按规则申报且未交纳社会稳妥费的;
(二)申报后未准时足额交纳社会稳妥费的;
(三)因瞒报、漏报员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稳妥费的。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未依照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则的期限补缴的,社会稳妥经办组织能够依照社会稳妥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则,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许其他金融组织查询其存款账户。
第十八条社会稳妥经办组织能够根据查询成果向所属的社会稳妥行政部门请求作出划拨社会稳妥费的决议,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法;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请求划拨的现实、理由及根据;
(四)请求划拨的社会稳妥费数额;
(五)社会稳妥行政部门要求供给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社会稳妥行政部门接到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划拨请求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则,及时作出划拨社会稳妥费决议,并书面告诉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许其他金融组织予以划拨。
第二十条社会稳妥行政部门作出的划拨社会稳妥费决议,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则送达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稳妥经办组织。
第二十一条经查询,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交纳的社会稳妥费数额的,或许划拨后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稳妥费的,社会稳妥经办组织能够要求用人单位以典当、质押的方法供给担保。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到社会稳妥经办组织认可的评价组织对其典当产业或许质押产业进行评价,经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审阅后,对能够足额清偿社会稳妥费的,两边依法签定典当合同或许质押合同;需求处理挂号的,应当依法处理典当挂号或许质押挂号。
第二十三条社会稳妥经办组织与用人单位签定典当合同或许质押合同后,应当签定延期缴费协议,并约好协议期满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稳妥费的,社会稳妥经办组织能够参照协议期满时的市场价格,以典当产业、质押产业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社会稳妥费。
延期缴费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越1年。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供给担保并签定延期缴费协议的,其员工在延缴期间依照规则享用社会稳妥待遇。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经责令仍未补缴且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社会稳妥经办组织能够依照社会稳妥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则,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产业,以拍卖所得抵缴应交纳的社会稳妥费、滞纳金:
(一)经查询,用人单位开户银行账户余额少于应交纳的社会稳妥费数额且未签定担保合同的;
(二)经划拨,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交纳的社会稳妥费且未签定担保合同的;
(三)延期缴费协议期满,因担保产业的市场价格或许权力状况发生变化,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交纳的社会稳妥费的。
第二十六条社会稳妥经办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供给下列资料:
(一)强制执行请求书;
(二)用人单位欠缴社会稳妥费及加收滞纳金的现实、理由和根据;
(三)社会稳妥经办组织期限补缴告诉;
(四)用人单位的定见;
(五)用人单位有本规则第二十五条所列景象时的相关资料;
(六)请求强制执行的用人单位产业状况;
(七)法令、行政法规规则以及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资料。
强制执行请求书应当由社会稳妥经办组织担任人签名,加盖社会稳妥经办组织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章法令职责
第二十七条社会稳妥行政部门及其作业人员作出划拨社会稳妥费决议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则,由上级社会稳妥行政部门或许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处置;给用人单位或许个人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违背法定程序作出划拨社会稳妥费决议的;
(二)未在规则时限内及时作出划拨社会稳妥费决议并书面告诉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许其他金融组织的;
(三)决议划拨的社会稳妥费数额过错的;
(四)向当事人走漏信息影响划拨社会稳妥费的;
(五)有违背法令、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及其作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稳妥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置:
(一)未依照本规则第八条核定或许确认用人单位应当交纳的社会稳妥费数额的;
(二)对已征收的社会稳妥费未依照国家规则记账的;
(三)未依法责令欠缴社会稳妥费的用人单位期限补缴社会稳妥费、加收滞纳金的;
(四)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符合规则的;
(五)签定担保合同和延期缴费协议不符合规则的;
(六)未依照规则审阅、处置担保产业的;
(七)法令、法规和规章规则的其他景象。
第二十九条社会稳妥经办组织私行更改社会稳妥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许多收社会稳妥费的,由社会稳妥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交纳的社会稳妥费或许交还不应当交纳的社会稳妥费;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处置。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未依照规则向社会稳妥经办组织进行缴费申报或许未依照规则交纳社会稳妥费的,社会稳妥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用人单位未准时足额交纳社会稳妥费的,由社会稳妥经办组织依照社会稳妥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则,责令其期限交纳或许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交纳的,由社会稳妥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月将代扣代缴社会稳妥费明细状况奉告员工自己,或许未依照规则通报、发布本单位全年社会稳妥费交纳状况的,员工有权向社会稳妥行政部门告发、投诉。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社会稳妥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应当及时将用人单位和员工应缴社会稳妥费数额供给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稳妥经办组织供给用人单位和员工的缴费状况。
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应当按月将单位和个人交纳赋闲稳妥费的状况供给给担任付出赋闲稳妥待遇的经办组织。
第三十三条以个人身份参与社会稳妥的,社会稳妥费申报和交纳方法另行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自2013年11月1日起实施。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稳妥费申报交纳处理暂行方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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