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影响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01 03:00浏览量:2678

一、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不足之处
《知识产权协议》首要规则了对版权和相关权力(包含计算机程序和数据汇编)、商标、地舆标识、工业规划、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规划、未发表的信息等的维护问题,它与维护知识产权的有关国际条约如《巴黎条约》、《伯尔尼条约》、《罗马条约》、《华盛顿条约》等的规则是协调一致的,并对这些条约的规则有所补偿。该协议首要规则了各类知识产权的最低维护水平缓对知识产权进行维护的办法与力度方面的要求。
与《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比较,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距离首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1)维护客体不全面。我国有关立法的维护客体是版权和相关权力、商标、专利(包含创造、实用新型和外观规划)、计算机程序和数据汇编、未发表的信息(即商业秘密),但不维护集成电路布图规划、地舆标识。(2)救助办法不齐备。例如,商标法、专利法规则商标评定委员会、专利评定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是结局的;没有规则司法当局能够采纳暂时办法等。(3)维护力度不合要求。例如,著作权侵权行为人对权力人供给的民事补偿,往往不足以补偿权力人的丢失。
二、为习惯入世需求对知识产权立法进行的完善
为了习惯入世需求,我国新拟定了《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规划维护法令》,对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规划予以维护,并对有关法令、法规进行了修订。依《知识产权协议》有关条款所作的修正首要包含:(一)著作权法:将计算机软件和电影著作租借权作为一项独立财产权予以维护,规则对数据库等汇编著作给予维护,对“合理运用”的准则与景象从头予以界定,规则司法当局为了避免任何延误给权力人形成不行补偿的危害或许依据灭失,能够采纳暂时办法,而且加剧了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补偿职责,加大了对其行政赏罚力度。
(二)《计算机软件维护法令》:对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力做了细化,并对各项权力的内容做了界定,将软件著作权的维护期改为自然人毕生及其身后50年、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为50年,而且缩小了“合理运用”著作的规模、加大了对制造、贩卖盗版软件行为的冲击力度。
(三)商标法:将商标的构成要素由本来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改为包含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色彩组合以及这些要素的组合;在制止运用的要素中,增加了官方标志、查验印记;明确规则对驰名商标给予维护;规则当事人能够对商标评定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向法院申述;加剧了商标侵权人的补偿职责,加大了对商标的司法维护力度,并规则司法当局为了避免任何延误给权力人形成不行补偿的危害或许依据灭失,能够采纳暂时办法;增加了对地舆标识、证明商标以及团体、协会或许其他安排持有的团体商标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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